社會住宅出租辦法通過 林口選手村將成首批適用對象

▲▼  選手村。(圖/本報照)

▲林口選手村納入社會住宅出租辦法首批適用對象。(圖/本報照)

記者張暐珩/綜合報導

內政部3日在部務會報通過「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草案」,未來民眾自己與家庭成員如無自有住宅,且家庭年所得低於該地區50%分位點家庭平均所得、家庭成員財產低於該地區中低收入戶財產限額等條件,即可申請租賃社會住宅,預計將來林口世大運選手村的社會住宅,將成為首批適用對象。

承租資格部分,申請人須年滿20歲,在社會住宅受理申請的直轄市或縣(市)設有戶籍,或在社會住宅所在地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且家庭成員在公告範圍內無自有住宅、家庭年所得低於該地區50%分位點家庭平均所得、家庭成員財產低於該地區中低收入戶財產限額等條件。經審查符合資格者,以公開抽籤決定序位,再通知申請人看(選)屋,並繳交不超過2個月的押金及首月租金後,即可簽約入住。

另外,租賃期限方面,社會住宅租期3年,租賃期限屆滿時如仍符合承租資格,可再續租3年,如為經濟或社會弱勢者,租期得延長為12年,且依住宅法規定,社會住宅至少會提供30%給經濟或社會弱勢者承租。內政部強調,社會住宅租金不會超過當地市場租金水準,經濟或社會弱勢者的租金還可以再打折,並且每3年就會滾動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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