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石男控訴租客侯女搬走後留下大量貓毛、貓尿。(示意圖/Pexels)
記者莊智勝/台南報導
台南一名石姓男子控訴,他將名下房屋租予侯女,因侯女有養貓,雙方另簽定寵物特約條款,未料才承租短短1個月,侯女就終止租約搬離;事後石男檢視房屋,不但屋內留下大量貓毛、貓尿,還瀰漫寵物異味,導致房屋長達2個月無法順利出租,為此提出告訴,向侯女求償清潔費、清運費、油漆費、以及2個月租金損失共2萬7000元。法官審酌後判侯女賠償8000元為適當,從押金中扣除後,石男尚須返還1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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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石男於114年5月與侯女簽下租約,將名下房屋以每月租金1200元、管理費800元租予侯女,因侯女有飼養寵物貓,雙方另簽定寵物特約條款,約定侯女可在屋內養貓,但應先支付保證金6000元,於返還房屋時恢復原狀,且屋內不得留有寵物異味。
未料114年6月,侯女即終止租約搬離,石男雖表示同意,但後續檢視房屋時,卻發現屋內有大量貓毛、貓尿液以及發霉的飼料,委請清潔公司消毒打掃支出3000元;且侯女遺留廢棄家具,石男因此支出清運費用2000元;此外,屋內還瀰漫寵物異味,導致潛在房客明確表示因異味而拒絕承租,石男只好重新粉刷,支出油漆費用4000元。石男控訴,房間因異味而長達2個月無法順利出租,直到8月才有新租客入住,期間空置損失租金2萬4000元,扣除侯女交付的寵物條款保證金後,向她求償2萬7000元。
對此,侯女表示同意賠償清潔費用3000元,但對於項目有疑義,認為她搬離時僅遺留晾衣架及鞋架等物品,因房東有收取800元管理費,當初即約定由房東處理垃圾,交還房屋時石男亦表示他會處理,況且遺留物價值低廉,體積有限,可透過環保局免費清運,石男卻選擇委請工程行清運,純屬他個人決定,與侯女無因果關係,拒絕賠償。
另寵物異味部分,侯女主張,勘驗石男所提出與潛在房客之Line對話紀錄,對方僅表明「有怪怪的味道,鼻子比較敏感」,並無提及「寵物異樣味」,侯女只承租1個月,期間正常使用,不可能在短時間內造成氣味濃烈情況,且她在承租時石男即告知房屋係新裝修,屋內有明顯甲醛味,故氣味來源應屬裝修材料,與侯女無直接關聯,據此請求粉刷費用、與租金損失顯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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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審酌,清潔業者出庭作證,稱房內味道很重,是貓、狗本身的味道及排泄物味道,清潔費用3000元,為雙方不爭執;清運費用自屬侯女留置家具雜物所致石男之損害,求償2000元應屬有據;其餘部分,考量雙方簽有寵物特約橋款,約定以6000元為賠償金額,扣除清潔費後,石男尚得請求3000元賠償,於此範圍內應予准許,因此判侯女應賠償8000元,扣除押金及保證金後,石男尚須返還1萬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