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莊智勝/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楊姓屋主、及連姓住戶積欠社區管理委員會長達14期管理費,總計金額共2萬8280元。管委會多次催討,但均未獲理會,管委會不得已只好提告要求給付。高雄地院審酌,屋主楊男應給付管委會新台幣2萬8280元,得假執行。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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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管委會控訴楊男為該屋所有權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應按月向管理委員會繳納管理費,作為支應大廈管理公共事務及公共設備維護費用,以及其他建設之推展之用;楊男每月(期)管理費為新台幣2020元,惟自111年7月起至112年8月止,共14期未繳,積欠金額達2萬8280元,經屢次催討未果,只好提告請求給付。
對此,楊男並未出庭、或以書面方式做出任何辯駁;該屋住戶連男到庭陳述,他於110年間向楊男買下該屋,但尚未過戶,該房係由他居住、並繳納管理費。連男認為,他的房屋屬社區別墅部分,出入不會經過管理室、不會使用電梯、信件也未由管理室代收,先前管理費每月1000元,均有遵期繳納,但111年間社區會議竟將管理費調漲為每月2020元,對別墅住戶甚為不公,且連男還控訴管理員態度差,不讓他倒垃圾,多次反映要求更換管理員均未獲處理,因此才會拒絕繳納管理費。
高雄地院法官審酌,連男已自承未繳納14期管理費,雖該屋為獨立別墅,但仍有使用特定公共區域,連男雖認為漲價不公,但並未提出有何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且社區為求管理上經濟、簡便,多約定一定標準作為繳納管理費之依歸,否則逐一確認各住戶公共設施使用頻率或需求程度,而個別制定應繳納管理費金額,難以客觀制定計算標準,況且管委會考量別墅住戶差異,已給予費率優惠,楊男為該戶所有權人,自應依決議標準繳納管理費,因此判決楊男應給付2萬8280元予社區管委會,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