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專法三讀 房東房客簽約細看6點保障權益

▲▼在簽約前就要先談清楚講明白,並建立良好的溝通管道,盡樣避免入住後才後悔的種種爭議。(圖/崔媽媽基金會提供)

▲租賃專法三讀後,房東房客簽約應仔細看清6大點。(圖/崔媽媽基金會提供)

記者陳佩儀/台北報導

立法院28日三讀通過《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地政司指出,未來不僅是專業的房東必須依循政府訂定的租賃契約範本與房客訂立契約,一般住宅租賃契約也要依循該條例所規範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來訂定租約,提醒房東房客簽約應仔細看清6大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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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表示,現行租賃住宅市場存在著一些權利義務不清問題,讓租賃雙方易生糾紛,例如押金上限不明、轉租資料不詳、修繕責任不清、糾紛處理不易及租賃標的物資訊不明等情事,在該條例內已針對這些影響租賃權益的重要事項進行規範,主要的6大措施如下:

一、押金不得逾2個月租金總額;房東於契約消滅及房客完成租賃住宅返還時,應返還押金或賸餘押金。

二、房東於簽約前應說明租賃期間由房東負責修繕之項目及範圍,並應保持租賃住宅合於居住使用;如房東未於適當期限內修繕,房客得自行修繕並請求償還費用。

三、轉租人轉租時應經房東書面同意,並向次房客出示相關書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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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房東在特定情形下,如房客毀損不修繕或賠償、遲付租金或費用達2個月租額、未經同意轉租他人、房東收回重新建築,得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房客提前終止租約。

五、房客或其繼承人在特定情形下,如疾病意外有長期療養需要、住宅未合於居住使用、住宅存餘部分難以繼續居住、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不能居住、房客死亡,得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房東提前終止租約。

六、租賃契約消滅時,應由租賃當事人共同完成屋況及附屬設備之點交;遺留物限期催告仍不取回時,視為拋棄且得由押金扣除處理費用。

此外,該條例也提供2項配套措施。一、由政府輔導成立以房東或房客為成員之非營利團體,提供租賃事務處理之專業諮詢或教育訓練,亦可協助出、房客進行專業協商,在發生糾紛時也能即時給予協助,加速糾紛處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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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旦住宅租賃案件發生糾紛,送由直轄市或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調處時,由政府扮演公正專業第三人的角色,且免收調處費用,減輕民眾壓力;此外,政府也將規劃設置租賃諮詢平台,提供租賃事務之諮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