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條例修法 民團:未見實質變革

▲▼都更,都市更新,屋頂加蓋,違章建築 。(圖/記者張一中攝)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28日續審「都市更新條例」,民間團體召開記者會提出5點要求。(圖/記者張一中攝)

記者葉佳華/台北報導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續審「都市更新條例」。台灣反迫遷連線、台灣人權促進會等民間團體今(28)日共同舉辦記者會,針對都更條例修法審查提出呼籲,要求禁止「自劃更新單元」、落實「更新計畫」、杜絕「假公辦都更」、廢除「代拆條款」、健全「安置機制」。

反迫遷連線執行委員黃慧瑜表示,此次政院版草案雖然為全文修正,但對於造成目前都更亂象的幾項重要條文,卻未見實質變革,甚至仍然維持現行做法,且行政院版修正草案的內容,相較於立法院各別立委所提出的修正草案內容多有差異,呼籲立法院嚴加把關。

民進黨立委尤美女則指出,目前都市更新之所以遭批評為「孤島都更」,是由於都更條例明明以主管機關認定需更新並劃定更新地區、擬定更新計畫為實施都更的要件,但現行法第十一條卻又允許在非更新地區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來實施都更,造成絕大多數更新事業案集中在非迫切需要甚至不須更新地區,反觀被主管機關劃定為更新地區之處卻乏人問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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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美女認為,應禁止自劃更新單元、落實更新計畫,才能引導政府與民間的都更量投入真正需要都更的地區。

淡江建築系助理教授劉欣蓉進一步指出,政院版草案針對現行法第三十六條代拆條款,仍保留實施者可代為拆除或請求當地主管機關代為拆除的權力,且目前政院版修正條文將內政部版草案中的「調處」機制退一步改為「協調」。

劉欣蓉說,但現況下各地方政府已建立的協調機制仍無法減少爭議,根本原因仍是代拆條款與整個都更目的的正當性及合憲性不足。她指出,政府本來就無代私人為強制拆除的義務,遑論授權建商強拆,建議應廢除代拆條款,讓私人實施的都市更新回歸私權關係。

▲都更案。(資料照/記者李毓康攝,下同)

台灣人權促進會居住權專員林彥彤則表示,現行修法版本中「公辦都更」仍允許私人擔任實施者,難保不會出現建商打著「公辦」名義侵蝕住戶權益的狀況。林彥彤更直言,現行草案打造了名為「公辦都更」的特洛伊木馬,卻為了「衝業績」把責任外包給建商,恐重蹈建商主導規畫內容、極大化自身利潤的覆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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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慧瑜也說,現行都更條例並未課予實施者安置都更單元內弱勢住戶的義務,僅「鼓勵」實施者利用容積獎勵進行安置或補償,而政院版草案仍沿用現行法架構,並未進一步規範實施者應承擔弱勢住戶的安置義務,若弱勢住戶因為都市更新而遭到迫遷,反而將製造更多社會問題、加劇社會不公平。

反迫遷連線團體認為,政府應從「都市更新計畫」階段納入弱勢住戶的安置機制,且應課予實施者一定安置義務,可透過政府給予相當的容積放寬,來完成一定數量的社會住宅興建,確保有意願續住原地的居民,可入住當地社會住宅,不因都市更新而遭到迫遷。

民間團體呼籲,立法院應把握此次修法機會,矯正都更條例現況問題,禁止自劃更新單元、落實更新計畫、杜絕假公辦都更、廢除代拆條款、健全安置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