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加租屋便宜到無「法」可管 「租金」、「法理」兩難全!

▲▼  都更,屋頂加蓋,八德路           。(圖/記者張一中攝)

▲頂加出租無「法」可管。(圖/記者張一中攝)

記者陳韋帆/台北報導

大台北地區自106~107年中旬發生多起「違建、頂加」火災,造成多人傷亡,而今(107)年6月27日上路的「租賃專法」,也隻字未提及相關規範,包租公律師蔡志雄指出,在法律上並未有明文規定違章不可出租;另外,據了解有人曾提問相關單位為何不明文立法禁止,答案令人訝異的是,原來與租金有所關聯,對此住商不動產企畫研究室經理徐佳馨表示,他認為「法律」、「租金」兩難全,或許就是中央遲遲未明訂法律限制出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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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租公律師蔡志雄受訪表示,違章建築雖然沒有使照與權狀,但屋主仍擁有其所有權,除非出租屋危害到租客安全或健康,才依民法第424條(承租人之契約終止權)「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權利,仍得終止契約。」

所以除非符合以上情況,例如因違建就要被政府拆除,租客就可以依此規定主張終止租約,但目前尚未有法律明文規定「違章不得出租」。蔡志雄補充,以目前法案內容,租屋是依照「屋齡、坪數、用途與樓層」來管制,但頂加或違建連權狀都沒有,就出現難以管理的漏洞。

據了解,曾有人針對此事,提問相關單位為何不立法禁止,後來才發現原來是現實很殘酷,頂加固然違法,但租金相對便宜卻是不爭事實,在社會住宅仍未興建到足夠數量之前,急於摧毀諸多頂加,也只會造成更多社會問題。對此情況徐佳馨表示,目前市場上頂樓違建問題不少,但因為數量多,加上確實能填補低價租屋需求,以目前社會住宅不足的狀況下,也只能暫時權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