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報稅、不設籍」被要求簽私約 房東狠被房客打臉

房地產,青年社會住宅,租賃,簽約交屋,租屋,公共住宅,社會照護福利,弱勢者住宅需求。(圖/李毓康記者攝)

租賃專法上路後,仍有部分房東存僥倖心態,簽定私約要求租客不得報稅、設戶籍。(圖/李毓康記者攝)

記者黃靖惠/綜合報導

租屋市場長期不透明,去年6月租賃專法上路後,不只限制押金兩個月、且不得阻止設籍與報稅等,保障全國將近300萬名租屋族,但也讓房東將面臨被課稅問題,甚至部分房東仍存僥倖心態、私下契約附帶條件要租客不得報稅、設籍,卻已經有房東慘遭打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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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市專欄作家傅恪恩在臉書粉絲專頁分享一篇文章,引起網友回響,他指出,雖然去年租賃專法上路,但大眾對於法令仍然一知半解,一部分房東抱持著「敵不動我不動的心態」,反正不報(稅)沒人知道,能裝傻就先裝傻的態度。

其中一名房東仗恃著房子屋況好、地段佳、租金也算便宜,所以採取「想要租我的房子,就要照我的規矩,這裡不給設籍,也不能報稅。」租屋模式,最終挑選了一個忠厚老實、剛出社會沒多久年輕租客,雙方約定簽約時,房東還特別在契約上註明「不得報稅以及不得遷戶籍」,而也因為房客爽快同意下,還多便宜了幾千塊租金。

房東沉浸在喜悅沒多久,馬上就被新租客紮紮實實打臉,雖然新租客簽了白紙黑字的不平等條款,但是入住幾週後,依舊轉頭就去設籍,且理直氣壯的說自己打算去申請租賃補貼。

傅恪恩提醒,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不得記載事項包括以下八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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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得約定拋棄審閱期間
2.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
3.不得約定承租人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
4.不得約定承租人不得遷入戶籍
5.不得約定應由出租人負擔之稅賦,若較出租前增加時,其增加部分由承租人負擔
6.出租人故意不告知承租人房屋有瑕疵者,不得約定排除民法上瑕疵擔保責任
7.不得約定承租人須繳回契約書
8.不得約定違反法律上強制或禁止規定

傅恪恩表示,房東訂定的租約與上述八項內容牴觸則無效,簡單來說,房東對於新租客翻臉不認人無可奈何,更不能說聲「拍謝~既然合約無效,我不租了!」把人家踢出門,賠了夫人又折兵,虧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