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到期想續租!房東「不再打新契約」他嚇壞:沒保障…網卻大讚賺到了

▲▼租屋。(示意圖/CFP)

▲原PO說,第一次碰到租屋不用簽合約的情況。(示意圖/CFP)

記者朱世凱/綜合報導

「請問大家有遇過和我一樣的情形嗎?」一名男網友近日在PTT發文表示,自己的租屋合約到期想要續租,但房東卻說「不必再簽新合約」,讓第一次碰到這情況的他頓時緊張起來,深怕權利會因此受到損失。不料多數網友看完後反而大讚「你賺到了!」、「房東是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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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PO指出,「之前和房東打一年的契約,11月就滿一年了,但是房東和我說不必再簽合約,想要住就每個月定期繳房租就好。」他接著說,自己大學時期租房子的時候,房東每年都會簽合約,說是保護雙方,「這樣的情況也頭一次遇到,請問大家有遇過和我一樣的情形嗎?對房客、房東有什麼利弊呢?」

原PO也坦承,自己人品很好,這一年每個月都按時繳房租或提前繳,從來沒有遲繳的情況。許多網友看完紛紛留言,「不定期租約的話,你會很有優勢欸!」、「這樣臨時想退租也不用擔心合約還沒到期呀」、「房東真的傻了」、「想停租就不租,超爽」、「賺到了,恭喜你」。

▼有些房東因為懶得簽新合約,就會改成不定期租約。(示意圖/CFP)

但也有人認為「房客可能吃虧」,「如果房東想收回房子,你也很難拒絕」、「一般房東會給予房客半個月至一個月的期間搬離啦,別擔心,不定期租約對兩方都有好有壞」、「如果房東突然把房子賣了,新的屋主可以主張這不定期限租約對他們不生效力,立即終止契約,房客只能自認倒楣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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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顯示,在不定期租約的狀況下,房東能夠在碰到以下條件時,果斷收回房屋,包含出租人打算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承租人違反《民法》第443條第1項之規定,將房屋轉租於他人;承租人積欠租金,除以擔保金抵償外,達2個月以上;承租人以房屋作違反法令之使用;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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