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落下跳樓輕生者!屋主向死者家屬「索賠500萬」…法院審理結果出爐

▲▼高樓,高樓大廈,跳樓 。(示意圖/Photo by Banter Snaps on Unsplash)

▲一男子跳樓輕生,落在樓下住戶家中的平台內。(示意圖/Photo by Banter Snaps on Unsplash)

記者鄭思楠/綜合報導

一名男子從21樓的家中跳下墜亡,落在了樓下住戶家中的平台上。樓下屋主稱,財物受了損失,精神受了刺激,房價也大幅貶損。她決定上訴至法院,向輕生者家屬索賠115萬元人民幣(約新台幣499萬元)。近日,廣州兩級法院審理了該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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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肖姓女子家住越秀區某大樓的6樓,家外部有個小平台,經過裝修成了小花園,搭建了遮雨棚並放置了洗衣機等家電。沒想到,一名中年男子2018年3月11日中午突然從樓上掉下,正好落在平台上慘死。後據警方調查,死者家住21樓,患有抑鬱症。

有人不幸墜樓死亡,令人扼腕,但肖女也遭受了損失,她稱,平台的雨棚、洗衣機及其他設施等被砸壞不能使用,為此花費了5萬多元人民幣(約新台幣21萬元)進行裝修等。

隨後,不甘心的肖女訴至法院,想輕生者家屬索賠115萬元人民幣。她認為,「其中5萬元是裝修費用,索賠精神撫慰金10萬元,此外,不幸事件對房屋價值一定會造成極大的貶損,因此索賠100萬元。」

▲樓下住戶索賠499萬元。(示意圖/示意圖/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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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對於肖女主張的裝修及電器損失5萬元,因她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損失的具體金額,所以對該請求不予支援。對於精神撫慰金,法院認為,墮樓事故即使造成了損失,但其範圍僅限於財產損失,也不予支持。此外,對於因墮樓事故導致涉案房屋的價值貶損,在目前未能確定該項損失是否已經實際發生及具體貶損金額的情況下,也認為該請求的事實依據不足,法院對此不予支持。

對此,肖女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廣州中院二審認為,雖不足以證明受損的具體金額,但從公平合理出發,法院酌定應賠償財產損失4萬元人民幣(約新台幣1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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