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育綾/台北報導
前身為「國家電影資料館」的國家電影中心,經民間倡議20多年,終於完成法制化!立法院今(10)日三讀通過行政院所提「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文化部長鄭麗君感謝立法院的支持,原來以民間財團法人身份設立的國家電影中心,將成為法律明文設立的行政法人,不僅目前典藏的影像資產將為全民所有,典藏範圍也將從電影擴增到包含如廣播電視的視聽內容,未來將強化影視聽文化影音資產典藏修復,並持續推廣經典作品,讓國人及世界更了解台灣的影視聽文化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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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麗君指出,「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公告後,預計於明年上半年掛牌成立,此外由文化部及新北市政府合作興建,落腳於新莊的國影中心新場館,預計將於民國110年(2021年)完工啟用。文化部後續也將規劃該中心片庫,期盼從軟硬體同步推升文化典藏扎根及文化擴散的功能。
如今國家電影中心由「財團法人」轉型為「行政法人」,將可提升社會公信力、強化徵集國家文物功能,確保我國影視資產保存之多樣性及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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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透過設置條例明確其定位、管理規範及法律位階,並落實對國有財產之監管密度及促進公共化使用,同時鬆綁財務框架,得以運用公有財產,使相關收入循環運用,提增多元營收計畫,擴大組織專業、文化績效及公共效益,勢必更有助於國家電影中心永續經營及發展。
文化部此次擬具之「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共計33條,包含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業務範圍、經費來源、組織運作方式,以及監督機關文化部對該中心的監督機制等。
未來,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將透過影像、聲音等史料檔案系統化整理及研究,執行重建台灣影視史等公共性任務;該中心也將延續現行電影中心任務,以FIAF(國際電影資料館聯盟)、SEAPAVAA(東南亞暨太平洋影音資料館協會)等國際組織會員身分,持續進行各式國際文化合作及拓展。
此外,國家電影中心所需硬體館舍部分,文化部於民國105年9月9日與新北市政府簽訂合作籌建國家電影中心場館契約,新北市政府預計於110年完工移撥該中心使用,提供所需映演、閱覽、展覽、行政等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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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文資修復及保存部分,自105年起文化部將「台灣經典電影數位修復及加值利用計畫」納入文化部科技自主額度,每年編列約2千多萬元用於補助國家電影中心辦理電影數位修復、高階掃描等,至今已辦理《空山靈雨》、《地獄新娘》、《難忘的車站》等影片修復及《悲情城市》、《玉卿嫂》、《母親三十歲》等影片之高階數位掃描。
文化部亦於106年起新增4年共2億餘元預算,用於辦理「國家電影資產保存及推廣計畫」,以強化電影文化資產之蒐集、搶救、保存、活化運用等,同時亦已於今年透過前瞻預算補助本中心1億元推動「國家影視聽史建構計畫」,期能整體研究、呈現我國影視聽文化整體歷史發展脈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