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顧20年直到去世!老翁將4套房遺產送「外人」 女兒怒告法院

▲香皂,肥皂,照護,老人,阿嬤,護理師,照服人員,獨居,臥病。(圖/視覺中國)

▲劉明過世前,將房產都留給照顧自己20多年的李婷。(圖/視覺中國)

記者蔡紹堅/粽合報導

安徽省淮北市一名老人3年前過世,將擁有的4戶房產都留給沒有血緣關係,但卻照顧了自己20多年的「外人」。繼承遺產後,老人的2位親生女兒非常不滿,將「外人」告上法院,法院近日作出判決,認定老人生前簽下的贈與協議有效,但部分與妻子的共同財產屬於妻子遺產,應由合法繼承人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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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安徽商報》報導,老人劉明(化名)1991年在山東一間化工廠工作,認識了當時未滿20歲的李婷(化名),工廠安排李婷照顧劉明夫妻的家庭生活,李婷既是劉明的同事,又負責照顧劉明夫妻的生活,被劉明當女兒一樣看待,李婷也一直悉心照顧老人的生活。

劉明的妻子2002年2月因病過世,李婷還是一直照顧劉明的日常生活、飲食起居,劉明後來生病住院期間,李婷也一直照顧著,直到劉明2017年8月過世。

劉明過世之前,曾在兩名律師的見證之下,與李婷簽訂了一份《遺贈扶養協議》,約定將4戶房產在其過世之後全部贈與李婷,而李婷保證細心照顧好劉明。

不過,劉明實際上與妻子育有4名女兒,其中,三女兒與小女兒對房產的繼承安排非常不滿,於是將李婷告上了法院,主張劉明生前所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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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的兩名女兒不滿沒分到房產,將李婷告上法院。(圖/CFP)

兩名女兒認為,李婷提交的贈養協議是手寫的,她們對此不知情、不認可,且父親疾病纏身,在簽訂《遺贈扶養協議》之前已成為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具有或不完全具有民事責任能力,該協議應推定無效。

另外,兩名女兒認為,作為親生女兒已經盡了贍養義務,但父親不僅未將財產留給她們,連本應由她們繼承的其母親的遺產也一併處分,於法無據,她們未參與也不可能參與《遺贈扶養協議》的製作與簽訂,不可能還原該協議簽訂的經過,應認定該李婷與父親於2017年1月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書》全部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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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後指出,李婷提供了劉明生前自書的「贈養協議」及2017年1月的律師見證筆錄,見證筆錄證實劉明簽訂協議時頭腦清醒,因患病手不能簽字,但手印是其親自按上的,結合本案案情,舉證責任在劉明兩名女兒,二人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自己主張。

法院認為,本案《遺贈扶養協議書》簽訂時,兩位律師進行了見證,並出具了見證意見,不能否認遺贈協議的有效性。

法院提到,劉明的病例,能夠證明劉明住院治療期間,李婷一直陪伴照顧,證人的調查筆錄也能證實劉明的飲食起居是李婷照顧,劉明自書「贈養協議」能夠證明李婷在劉明生前一直照顧。

法院還說,劉明去世後的喪事由女兒操辦,此時並非李婷不想操辦,而是基於傳統觀念束縛及劉明女兒親屬情感等因素,李婷不能也不可按照傳統習俗對劉明進行安葬,因此,該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

不過,法院也指出,由於其中3戶房產是劉明與妻子共同財產,屬於妻子的遺產部分,應該由合法繼承人繼承,劉明對不屬於其繼承的妻子的該部分遺產處置無效。

最後,法院判決,劉明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書》中涉及妻子的遺產(不屬於劉明繼承部分)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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