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惡女600萬「買11樓凶宅」!3年爽轉手 男付完錢才知真相大崩潰

▲▼凶宅。(示意圖/記者陳雕文翻攝)

▲台中買到11樓凶宅,男怒告女屋主。(示意圖/記者陳雕文翻攝,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記者許力方/綜合報導

台中60歲劉姓婦人4年前花600萬元,買了西屯區一間11樓公寓凶宅,一直到去年委託謝姓仲介轉售,卻聯手隱瞞凶殺案資訊,簽約時還註明是「吉屋」成交,買家潘姓男子辦理房貸時赫然發現提告,劉婦裝傻自稱無辜、不知情。檢方認為,上一手屋主在文件中載明凶宅,依詐欺罪將2人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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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指出,60歲劉姓婦人2016年12月20日以600萬元價格,買下西屯區某社區大樓一間11 樓公寓,前屋主連姓女子提供的委託銷售契約書及現況說明書中,都有關於凶殺案的記錄,友人謝姓房仲也在場,購入3年後,因沒有使用房屋需求,授權謝男轉售,在路邊電線桿張貼出售廣告。

2019年間,潘男看到售屋廣告,聯絡謝姓房仲看屋,有意購屋,並於同年8月30日相約在代書事務所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雙方約定以605萬元成交,繳完訂金與頭款,還在契約書中補充填寫「本房屋為吉屋,雙方確認無誤」,未料潘男事後向銀行貸款時,赫然發現竟是凶宅,憤而提告。

「我買也不知道,賣也不知道,我很無辜!」台中地檢署偵查時,劉婦否認刻意隱瞞,「我是單純買房子,就簽一簽而已…」謝姓房仲也辯稱,只是想賺錢,買賣雙方談什麼沒有參與,沒有欺騙。

檢方認為,連姓前屋主早在2016年賣房時,於文件中載明此屋曾發生非自然死亡凶殺案,劉婦已經知道是凶宅,而凶宅會影響市場交易意願與價格,是不動產交易的重要資訊,卻還是用一般價格轉售,違反應有的保障人義務,認定2人供詞事後卸責,觸犯《刑法》詐欺取財罪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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