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縣市反彈拉高「囤房稅」上限 財政部:先看六都、新竹成效

▲▼房價,持有成本,囤房稅,稅率,釋出,漲幅,終端消費者,轉嫁。(圖/記者陳建宇攝)

▲財政部暫不推動「囤房稅」修法。(圖/記者陳建宇攝,下同)

中央社

因應立法院要求,財政部啟動「囤房稅」修法評估,預計2月初交卷。財政部3日表示,如今六都、新竹縣市均表態實施「囤房稅」差別稅率,初步傾向先檢視成效,既有機制若真的不足,才有修法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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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抑制房價上漲,多名立委提案修正「房屋稅條例」,主張改採全國歸戶,各地統一按囤房戶數多寡採差別稅率課徵,並將稅率上限3.6%再拉高,以加重既有「囤房稅」負擔。財政部去年11月3日於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允諾,3個月內提出修法評估報告,預計2月初交卷。

對此,工商時報報導,財政部目前已初步定調,將暫不推動「囤房稅」修法。財政部對此表示,將先觀察六都及新竹縣市均實施「囤房稅」差別稅率後的成效,在既有機制下,各地已因地制宜加大力道做調整,若有足夠成效,就沒有再修法必要。

財政部指出,此外,根據先前搜集地方政府意見,除台北市外,其他縣市都認為沒有拉高「囤房稅」稅率上限3.6%的需要,同時,更是全體都反對改採全國歸戶,避免在稽徵實務上,遇到可能的極大困擾。

財政部重申,目前就有「囤房稅」機制,針對非自住房屋,地方政府在「1.5%至3.6%」稅率區間內可自行視需要設計課徵方式,惟先前僅台北、台南修法,根據囤房戶數多寡課徵差別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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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指出,樂見從去年底以來,高雄、新北、桃園、台中及新竹縣市均表態,將拚於6月底前完成修法,7月跟進實施「囤房稅」差別稅率,更有效的運用既有「囤房稅」機制。

財政部表示,針對目前已動用「囤房稅」最高稅率3.6%課徵的縣市,如台北市等,若認為力道不足,可透過「地方稅法通則」賦予的權限,加重30%課徵,效果等於將稅率拉高至4.68%。

●何謂「囤房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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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房屋稅條例》,住家用房屋可分為「自住」及「非自住」。

「自住」: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含未成年子女)實際居住使用,稅率1.2%。

第4戶開始屬於「非自住」:算是囤房行為,要課較重的稅負,就是俗稱的「囤房稅」,由各地方政府視所有權人持有的房屋戶數,自行訂定1.5%至3.6%的差別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