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撕破臉」情侶合資買房求保障 專家揭:只有共同登記不夠

記者陳建宇/綜合報導

今天是情人節,許多情侶都陷在粉紅泡泡裡,濃情蜜意時總想牽手一世人,甚至一起買房子,不過若感情生變房產反而變成難以處理的燙手山芋,專家建議情侶若要一起買房,最好還是各出一半的費用,產權採「共同登記」方式,未來處理比較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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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侶購屋可別被愛沖昏頭,共同出資、登記較有保障。(圖/記者陳建宇攝)

情人們在熱戀時總想永遠在一起,甚至一起買房子居住,不過現代的速食愛情讓情侶常常因為小事就分手,若還有房產問題就更難解決,不是一句「我們分手吧」就能結束。

▲情侶購屋後常常因為感情生變而鬧得不愉快,甚至對簿公堂。(圖/記者陳建宇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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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情侶買房最常出現的問題,就是分手後房子歸誰,信義房屋河堤店一級專員方奕傑表示,特別是出資者與產權登記者不同,這種糾紛最難處理,例如情侶決定一起買房,由男方出錢但房子登記在女方名下,或是阿姨出錢買房給不想努力了的男方,未來如果雙方情海生波,卻會變成產權持有人可以賣房,而實際出資者卻分不到錢的情況,常常就會走到訴訟這個階段,沒辦法好聚好散。

▲情侶購屋常見問題。(圖/住商機構企劃研究室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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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若情侶想一起購屋,最佳的方式還是「一起出錢共同登記」,方奕傑指出,雙方出同樣的金額、各持有一半的產權,這樣的買房方式坦白說在雙方分手後,房子處理起來還是相當麻煩,但至少產權很明確,房子賣掉後的所得一人一半,比起一方出錢登記在另一方名下,來得更簡單明瞭。

▲除了共同登記外,「預告登記」、「抵押權」等也是情侶購屋可自保的方式。(圖/記者陳建宇攝)

不過有時現實狀況未必能採用一人一半共同登記的方式買房,例如情侶雙方有某一方經濟條件較差,無法達到一半的出資比例。

高雄市地政士公會常務理事謝志明表示,這時就可以依照出資的多寡共同登記,讓雙方都擁有所有權人地位。若僅登記一人名下,也要簽如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並留存出資證明,或是善加利用「預告登記」、「抵押權」等方式,在產權登記時做上註記,日後若有變故時,對另一方較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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