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停車場馬達漏水!害愛車邊條腐蝕送修 男怒求償4.6萬結果曝

▲▼地下停車場,停車位,車格,平車,平面車位,地下室,開車,買車。(圖/記者鄺郁庭攝)

▲社區因馬達故障漏水,導致吳男愛車邊條及擋風玻璃遭腐蝕。(示意圖/記者鄺郁庭攝)

記者莊智勝/新北報導

新北市板橋一名吳姓男子指控,他將自小客停放在社區地下2樓某停車位,但卻因社區疏於保養,導致上方馬達故障漏水,愛車邊條及擋風玻璃因此遭腐蝕,吳男憤而求償4萬6571元。板橋地院簡易庭審酌,認為吳男求償有理,在計算折舊後,判決社區應賠償新台幣1萬16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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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吳男平時皆將愛車停放在社區地下2樓停車位,但其父110年7月21日下午1時許前往車位取車準備外出時,發現上方設置於地下1樓之馬達因疏於保養而故障漏水,進而導致愛車邊條、擋風玻璃腐蝕。吳男事後將愛車送修,包含零件及師傅工資共1萬6371元,且吳男不滿社區未積極處理糾紛,害得他疲於奔波調解委員會及法院,因此造成營業損失3萬元、及前往開庭所支出的停車費200元,為此合計向社區提告請求損害賠償共4萬6517元。

對此該社區則辯稱,案發當天為雨天,吳男將車輛開出後又開回,根本無法證明車輛受損是停車位上方漏水所造成;且經檢視後,該車僅有外觀受損,並未傷及內部結構,以打蠟或清洗方式即可修復,認為吳男求償金額過高。

法官審酌兩造說法及修車廠提出的估價單後,認為車輛受損與馬達漏水間具有因果關係,但該車修復費用中部份零件係以「新品換舊品」,應扣除折舊後計算,修車部分判賠新台幣1萬1676元為合理;而吳男提出之營業損失3萬元、以及開庭停車費200元部分,因未提出證據以實其說,加上訴訟進行是為保護其權益所支出之成本,非損害回復產生的必要費用,因此認為這部分求償無理由,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