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老舊大樓限期設管理委員會 違者每戶最高罰20萬

▲▼高雄城中城大火。(圖/記者吳世龍攝)

▲高雄城中城大火。(圖/記者吳世龍攝)

記者林銘翰/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26日三讀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經認定有危險的公寓大廈,所有權人在主管機關通知後,須在一定限期內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違者每戶最高可處新台幣20萬元,屆期仍未辦理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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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城中城大樓去年10月火警,造成46人罹難,引發各界關注管委會問題及消防安檢疑慮,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在今年4月11日初審通過行政院及朝野立委所提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消防法》第9條條文修正草案、《建築法》第77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等案。

三讀條文明定,經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危險的公寓大廈,其區分所有權人應在直轄市、縣市地方主管機關通知後,一定期限內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三讀條文規定,如果因故未能在一定期限內,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且辦理報備者,草案也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狀況展延1次,並不得超過1年。

三讀條文明定,未依規定在期限內,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辦理報備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按每一專有部分,處區分所有權人新台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鍰,並令限期辦理,屆期仍未辦理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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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法也增訂,若危險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經裁罰後,仍未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地方政府於必要時指定住戶1人為管理負責人,其任期至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或互推召集人為止。

另外,修正過後的《消防法》則明定,所有歇業或停業場所,仍應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並依規定期限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除非建築物整棟已無使用的情形,在無安全疑慮狀況下,報請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才可免除定期辦理消防安全檢修。

▼立法院會三讀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圖/記者屠惠剛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