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主碰落6樓磚塊「砸殘無辜路人」被判賠321萬!管委會擔責15%

▲大樓(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屋主碰落6樓磚塊,致路人傷殘。(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記者鄭思楠/綜合報導

大陸一社區丁姓屋主不慎碰落煤灰磚,從6樓墜下的磚頭砸傷路過的董某。對這起高空墜物致害侵權責任糾紛,蘇州市吳中法院一審判決丁某賠償董某依法核定的損失73萬餘元人民幣(約新台幣321萬元),管委會承擔上述金額15%的補充責任。之後,管委會等上訴後,蘇州市中院日前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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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澎湃新聞》報導,2018年11月,丁某在移走頂樓的花盆時,不慎將花盆上的煤灰磚碰落,煤灰磚從6樓墜下,砸中路過的董某背部,董某受傷致殘。2020年10月,董某將丁某及社區管委會訴至法院,要求丁某賠償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損失96萬餘元;管委會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20%的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丁某在樓頂天溝放置花盆、煤灰磚並導致磚頭墜落傷人;管委會長期疏於管理,既不及時清理樓頂雜物,也未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制止丁某在危險區域亂放物品。

法院表示,據《大陸民法典》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管理人應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拋擲物、墜落物致害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應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最後,法院判決,因此,丁某應承擔本案事故的全部責任,賠償董某的全部損失;管委會應認定為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根據兩者各自的侵權性質、過錯及原因力,確定管委會承擔15%的補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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