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女房客「租約到期拒搬」玩躲貓貓!挨告還怨:斷水斷電應免租

▲▼ 台北豪宅,台北鳥瞰,台北房市,台北房產,台北違建,台北鐵皮屋,台北頂加,台北101,101大樓,台北信義  。(圖/記者張菱育攝)

▲彭女租約到期後拒搬失聯,因此挨告。(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

記者劉宜庭/新北報導

這款租客!新北市一名彭姓女子109年7月間向蔡姓房東租下一處6樓房屋,雙方簽訂租期為一年,豈料租約到期後,彭女竟拒不搬離,還避不見面拖延長達半年;蔡姓房東無奈,只好提出告訴。板橋地院審酌,判決彭女應騰空遷讓,將房屋返還房東,另還需支付半年租金、及一年水電費共計新台幣6萬99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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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彭女109年7月10日與蔡姓房東簽下租約,承租一棟6樓房屋,雙方約定租期為1年,每月租金1萬1500元,水、電、瓦斯、管理等費用則由彭女自行負擔;不料當一年租約到期後,彭女卻死賴拒不搬離,且不論房東如何聯繫,彭女都避不見面、不看Line、不接電話,就連房東到租屋處敲門,彭女明明人就在屋內,但仍避不開門,房東無奈之下,只好提告請求返還房屋。

對此,彭女則辯稱,因為自己經濟上有困難,在租約結束後無力給付欠租,才會出此下策,但現在已經找到工作,希望房東能夠網開一面,讓她繼續租住,並分期支付先前積欠的租金;此外,彭女還埋怨,租住期間曾斷水斷電,認為這段期間房東不應收取租金。

板橋地院法官審酌,雙方在簽訂租約時早已明訂,水、電、瓦斯等費用均由彭女承擔,而租屋處會斷水斷電,係因彭女未如期繳納水電費、瓦斯費用,才會遭電力、自來水公司斷水斷電,因此請求該段期間不收租金云云,尚無可採。

法官認為,彭女租約早於110年7月9日屆滿,因此自7月10日起應返還房屋予房東,然彭女占有房屋,並受有相當於每月租金1萬1500元之利益,房東自得請求彭女按月支付租金,另彭女尚積欠一年水電費1萬2929元,扣除押金後,判處彭女應支付6萬9929元,並將該屋騰空返還房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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