罹患胃潰瘍決定搬家!男租客被扣押金怒告 契約「1條文」打臉了

▲▼台中鳥瞰,西區,房市。(圖/記者陳筱惠攝)

▲林男因胃潰瘍決定退租,但房東卻拒絕退還押金。(示意圖/記者陳筱惠攝)

記者莊智勝/台中報導

台中市一名林姓男子日前向魏姓房東租下一處4樓房屋,雙方約定租期為一年,豈料林男住了近半年後,被醫院診斷罹患急性胃潰瘍、消化不良等病症,工作也因此辭職,決定退租搬離台中,但魏姓房東卻以「租期屆滿前任意終止租約」為由扣抵押金;林男無法接受,因此提告請求返還押金。台中地院審酌後,認為林男請求無理由,予以駁回,判決房東魏男勝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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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林男110年向魏男承租下該處4樓房屋,雙方約定租賃期間為110年6月27日起,至111年6月26日止,租期1年,每月租金為7800元,押金為1萬5600元;孰料同年11月下旬,林男即被光田綜合醫院診斷罹患急性胃潰瘍、消化不良、逆流性食道炎等病症,為此辭去工作,決定搬離台中,因此向房東表明終止租約,並進行點交、歸還租屋所有物品。豈料點交完成後,魏男竟以「租期屆滿前任意終止租約」為由,扣抵1萬5600元押金,雙方爭執未果,林男遂提告請求返還押金。

對此,房東魏男駁斥,林男所稱之「胃潰瘍」為慢性病,不會導致難以繼續居住之結果,不符合租賃契約要件,因此扣抵押金作為違約裁罰;魏男還埋怨,林男搬離時房屋並未整理乾淨,也沒有結算當期電費626元,林男還應賠償清潔費、油漆費、補償沙發床受損及電腦桌短少費用、以及分攤濾水器安裝費用,算一算押金根本還不夠賠,因此拒絕返還押金。

法官審酌,雙方租賃契約中明文記載,「當租賃期間,承租人因疾病、意外產生有長期療養之需要,致難以繼續居住者,得提前終止租約,租出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惟查,光田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中登載,林男罹患急性胃潰瘍等字樣,醫囑宜門診追蹤治療,並未提及林男須離開台中市接受長期療養,顯然與租賃契約要件不符,自不生終止租約之效力,因此林男請求返還押金無理由,裁定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