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家天花板漏水龜裂…樓上屋主允賠卻過世!他求償32萬結果曝

▲▼房產,天花板,電燈,冷氣,房屋,消防警報器,住警器,家,房子,裝潢。(示意圖/記者莊智勝攝)

▲馮男住家天花板漏水,樓上黃姓鄰居允諾賠償,但卻不久後卻因肝癌離世。(示意圖/記者莊智勝攝)

記者莊智勝/台北報導

台北市馮姓男子控訴,其2樓住家於民國96年間發生漏水,天花板也龜裂剝落,當時立即聯繫3樓鄰居黃男,雙方約好施工修繕,黃男也應允賠償,但當時卻未表示賠償金額,且黃男也未告知房屋已出售,待2年後馮男準備協商賠償事宜時,才發現屋主早已換人,且黃男也因罹癌逝世。馮男遂提出告訴,轉向黃妻求償新台幣32萬2000元;台北地院審酌後,認為馮男主張無理由,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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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馮男為該棟公寓2樓屋主,96年間發現住家出現漏水,且天花板龜裂剝落,研判應是3樓住家有狀況,因此與鄰居黃男進行協商,雙方會同水泥師傅勘查;當時黃男表示,應該先灑水泥粉後再施工,並同意賠償馮男,但雙方當下並未深談,黃未明確表示賠償金額,也未告知3樓房屋已經出售。

事隔2年後,馮男一切備妥準備與黃男協商賠償事實時,這才發現屋主已經換人,且黃男因罹患肝癌過世。馮男求償無門,只好提起告訴,轉向黃男妻子求償住家油漆費用12萬、天花板及衣櫃修繕費用15萬、以及修繕期間旅館住宿費用5萬2000元,合計共32萬2000元。

對此,黃妻則反駁,馮男並未提出證據證明其2樓住處確實有漏水,再者丈夫95年末即發現患有肝癌末期,隨即住院長達半年之久,並於96年5月過世,不可能還在96年間與馮男就漏水問題協商。黃妻指出,該棟3樓房屋早已於96年8月出賣予第三人,因此馮男不應向她求償,即便馮男住家在96年8月前出現漏水,馮也應與3樓房屋所有人(即黃妻)進行協商,而非黃男。

法官審酌,馮男主張96年農曆年節前就漏水問題與黃男達成協議,黃男同意賠償修復費用,性質應屬和解契約,但法官認為,賠償金額屬和解契約最重要之點,但雙方就賠償金額部分並未達成共識,黃男沒有表示要賠多少錢,是兩造間就金額部分未達成合意,難認已成立和解契約,因此判定馮男求償無理由,予以駁回。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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