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房當天就下斡!基隆女490萬「買到漏水屋」 怒要房仲吐服務費

▲▼套房,買房,看房。(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陳女花了490萬,不料竟買到漏水屋。(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記者莊智勝/基隆報導

基隆一名陳姓女子110年7月透過房仲帶看物件,當晚即下斡旋金10萬,經房仲居中協調後,買賣雙方以490萬元成交,豈料交屋後陳女發現房內有多處滲漏水,認為房仲違反告知義務,憤而提告請求返還仲介服務費9萬8000元。基隆地院法官審酌,陳女難以舉證房仲是否早知房屋有滲漏水情形,因此判決敗訴,駁回其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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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陳女110年7月16日在婆婆的陪同下前往基隆看房,當時帶看的房仲保證房子沒有問題,是難得的好物件,並表示可以從新台幣480萬元開始出價與賣方談;當晚陳女即下斡旋10萬,並以490萬元成交。孰料同年9月初交屋前一周,陳女視察後發現屋內有多處滲漏水情形,認為房仲應善盡預見危險及調查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而房仲違反告知該屋滲漏水之義務,害她買到漏水屋,因此提告請求返還房仲居間報酬9萬8000元。

對此,被告房仲則辯稱,陳女委託她購買該屋,本來賣方開價568萬元、買方出價480萬元,中間經她多次辛苦斡旋,最後幫買方陳女減價78萬,以490萬元成交,依照雙方委任契約,該屋買賣成立後就結束了,而賣方交屋後的房屋問題即與委任契約無關;況且交屋後,屋況疑似有滲漏水一事,仲介也有多次派員協同賣方與陳女調解,目前買賣雙方另案訴訟中。

房仲表示,該屋陳女看了二次,第一次看屋是下午3、4點,當時西曬很亮,並未打開照明,是陳女與公婆一起來看,看了有喜歡,因此當天晚上8點再約二次看屋,但到了現場才發現斷電,因此以手機照明,當時並未發現屋內有滲漏水之瑕疵。

法官審酌,陳女未能舉證證明房仲有蓄意隱瞞漏水情況、或處理委任事務有故意過失,因此請求返還仲介費屬無據;況且陳女就該屋滲漏水瑕疵問題,已另案向賣方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應能獲得解決與填補,是陳女請求無理由,予以駁回。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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