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況說明書「承諾無滲漏」!基隆女490萬買到漏水屋 求償結果曝

▲▼台北市,西區,房市,房價,打房,炒房,買房,購屋,建案,新案,預售屋,中古屋,。(圖/記者賴志昶攝)

▲陳女買房買到漏水屋,憤而提告求償。(示意圖/記者賴志昶攝)

記者莊智勝/基隆報導

基隆一名陳姓女子110年7月透過房仲帶看物件,並以490萬元與前屋主蔡男達成成交協議,豈料陳女在交屋前夕即發現次臥有漏水問題,屋內也有多處漏水、壁癌,經室內裝修工程行估價,修復費用需新台幣8萬元;陳女為此寄發存證信函予蔡男要求負責,但未獲回應,只好提告求償。基隆地院審酌後,認為陳女求償有理,判決蔡男應給付8萬元。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判決書指出,陳女110年7月16日在婆婆的陪同下前往基隆看房,當時帶看的房仲保證房子沒有問題,是難得的好物件,並表示可以從新台幣480萬元開始出價與賣方談;當晚陳女即下斡旋10萬,並以490萬元成交。孰料同年9月初交屋前一周,陳女視察後發現次臥有漏水情形,且主臥窗邊也出現滲水、外牆磁磚亦有裂痕,導致屋內多住發生壁癌、漏水狀況。

陳女主張,當初買賣雙方簽立契約時,賣方蔡男亦有書立屋況說明書,保證「無滲漏水、無牆面龜裂」等問題,但交屋前即發現多處滲漏水,因此寄發存證信函,要求蔡男對此負責,但卻未獲回應。陳女表示,屋況經室內裝修工程行估價,修復費用共計8萬元,提告要求蔡男支付。

對此,蔡男則坦承,自己確實有在屋況說明書中勾選「不滲漏」,但陳女提出的屋況照片、估價單、及現場勘驗結果,均顯示房屋確實有漏水情形,對此蔡男並無意見,惟其認為先前已進行部分修繕,維修金額應不需這麼高。

法官審酌,買賣雙方於契約書中約定,賣方應負瑕疵擔保責任,且蔡男於屋況說明書中勾選「無滲漏水」,足見其出售該屋時,已向陳女保證屋況沒有問題,因此就房屋瑕疵,自應負擔保責任。法官認為,陳女提出的工程行修繕報價單,已將蔡男先前修繕減少之瑕疵程度納入報價考量,因此求償8萬為有理由,判決蔡男應支付該筆費用。全案可上訴。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