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闖社區地下停車場小便!法官認定「侵入住宅」 22K男下場慘了

▲▼加油、停車場。(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郭男闖入社區地下停車場便溺,遭住戶斥責勸阻。(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莊智勝/基隆報導

基隆一名郭姓男子並非某社區住戶,但日前清晨竟闖入社區地下室停車場便溺;住戶發現郭男脫序行徑後立即上前斥責,不料郭因此大怒,抄起身旁垃圾桶作勢攻擊,還恫稱「給我小心點」!案經住戶報警後,郭男遭依法起訴;基隆地院法官審酌,認定郭男犯侵入住宅罪、恐嚇危害安全罪,合併應執行拘役35日,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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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該社區位於基隆市,郭男並非社區住戶,但111年2月4日清晨6時許,郭在未經其他住戶、管理員同意下,擅自闖入社區F棟大樓地下室停車場便溺,住戶撞見後立即上前斥責勸阻,並要求郭男清理乾淨後才能離去。

郭男遭斥後惱羞成怒,向住戶恫稱「出門給我小心點!」還抄起身旁大型垃圾桶,作勢要攻擊,住戶見狀後心生畏懼,立即報警處理。警方到場後立即將行為脫序的郭男帶回,訊後依法將其起訴。

基隆地院法官審酌,大樓地下室停車場雖僅供住戶停放車輛之用,但整體而言,地下室停車場為大樓一部分,與社區大樓有密不可分之關係,故郭男侵入地下停車場,同時妨害樓上住戶居住安全,已構成《刑法》「侵入住宅罪」;另郭男便溺後遭住戶斥責,又對其施以恐嚇,致人心生畏懼,已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

法官考量郭男犯後態度良好,學歷為大學肄業,從事餐飲業、月收為22K、已離婚、還有一名未成年子女須扶養等一切情狀,依侵入住宅最判處拘役10日、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30日,合併應執行拘役3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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