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下漏水屋反悔!他控前屋主隱瞞瑕疵 房仲出庭作證打臉了

▲▼天花板,管線,水管,裝修,裝潢,維修,管路。(圖/記者莊智勝攝)

▲李男購屋後控訴該房有多處滲漏水。(圖/記者莊智勝攝)

記者莊智勝/台北報導

新北市一名李姓男子110年2月透過房仲向徐男購買一處13樓房屋,但雙方成交後,李男卻控訴,前屋主徐男明知屋內有多處滲漏水、頂樓也有排水不良等瑕疵,卻故意未告知,還在買賣契約中以特約排除瑕疵擔保責任,致使他陷於錯誤,以高於市場行情之1030萬購入房屋,因此提告求償瑕疵修繕費用16萬9050元。士林地院審酌後,認為雙方當初已就瑕疵減價,李男求償無理由,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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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李男當時透過房仲向徐男購入該間房屋,當時徐明知屋內總開關處、客廳窗框、後陽台窗框、廁所內天花板、房間內冷氣窗、頂樓鐵皮遮蓋處有滲漏水,及頂樓有排水不良淹水等瑕疵,但為求順利售出,並未告知瑕疵,僅表示屋內只有臥室天花板、陽台外推處上方有滲漏水,及廁所外牆、臥室牆角有壁癌情形,還在買賣契約書中,以特約排除房屋漏水瑕疵擔保責任,李男因此以高於市場行情之1030萬購入房屋。

李男認為,前屋主有隱匿瑕疵情形,因此契約中的特約應屬無效,徐男仍應負瑕疵擔保責任,李自得請求所受損害,要求徐賠償瑕疵修繕費用16萬9050元。

對此,徐男則辯駁,該屋屋齡近30年,買賣前曾多次與房仲到現場查看,並由防水公司開出估價單給李男,告知房屋漏水及頂樓平台老舊劣化等情形估價,且雙方締約時,已就房屋預計修繕漏水情形協商後降價處理,並以特約排除瑕疵擔保責任,李男無從要求他負責。

法官審酌,房仲到庭證稱,徐男確實有以估價單向買家李男議價,李認為該屋有難以察覺的漏水處,要全室整理,因此要求降價;徐男也同意,減價後讓李男自己去修繕。由此可見,雙方於議約階段即就漏水問題約定減價,李男主張前屋主簽約時故意隱瞞瑕疵云云,即非可採;此外,李男未再提出其他證據佐證,徐男有何故意不告知瑕疵存在之事實,法官難認李求償有理由,因此予以駁回。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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