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19年前70萬買房...獲「拆遷款1849萬」賣家後悔了 竟告上法院

▲▼租屋,鑰匙,買房示意圖。(圖/CFP)

▲屋主19年前70萬買房結果獲「拆遷款1849萬」,沒想到前屋主後悔了。(圖/CFP)

記者張方瑀/綜合報導

中國大陸一名女子在19年前花了16萬人民幣買下在農村的一間房,自己還花了錢擴建整修,結果最近剛好列入了政府的「棚戶區改造計畫」的拆遷範圍,能拿到一筆為數不小的拆遷款,沒想到消息一出後,早已失聯的前屋主竟找上門,要求平分拆遷款,雙方僵持不下只好一狀告進法院,如今判決結果也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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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搜狐新聞》報導,內蒙古赤峰市在2017年擬定了棚戶區改造計畫,希望能改善市容與居民住房困難,而魏思麗小姐在19年前花了16萬人民幣(約台幣71萬元)買下的一套房子,正好就在拆遷範圍內,依照政府規定,可以獲得419萬人民幣(約台幣1849萬元)的拆遷款。

沒想到,此時獲得消息的前屋主劉亞雲母子竟找上門來,直接向這名失聯多年的買家要求平分拆遷款,而魏思麗認為,雙方早就簽訂好白紙黑字的買賣合約,這棟房子跟劉亞雲母子早已無關,當然沒權力要求分得半毛拆遷款。

結果劉亞雲母子搬出1999年頒布的《土地管理法》表示,有規定有「城鎮戶口」或「城鎮職工」身份的人,禁止到農村買房或建地租房,而當時魏思麗就有城鎮戶口,購房的行為自然也是違法;但魏思麗認為,當時對法律並不了解,加上買房確實簽了合約,所以兩人只能對簿公堂。

最後法院做出判決指,這份合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則簽訂的合同無效。」所以魏思麗當時買房的合約被法院認證不算數,但最終法院遵照「比例原則」替雙方分配拆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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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指出,買賣房屋的過程中,是先有賣家才有買家,劉亞雲母子先以合約有效賣出房子,後續卻主張這是場違法買賣,是主要過錯方,必須負擔70%的責任;魏思麗則簽訂了非法的合約,屬於次要過錯方,要負擔30%的責任。

最後高達419萬元的拆遷款,魏思麗總共得到了382萬多元(約台幣1707萬元),而劉亞雲母子得到了37萬2000元(約台幣16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