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屋颱風過境「主臥漏水」!買家拒付20萬仲介費 房仲怒告結局曝

▲▼壁癌,房屋漏水,鋼筋外露,中古屋買賣糾紛。(圖/記者姜國輝攝)

▲羅男在完成點交後,以房子漏水為由,拒絕給付房仲仲介費。(示意圖/記者姜國輝攝)

記者莊智勝/桃園報導

桃園一家房仲公司控告,111年8月接受委託,仲介媒合買賣一處房地,並於約1個月後找到買家羅男,豈料羅男完成點交、及所有權轉移登記後,竟以漏水為由拒絕給付仲介服務費,房仲公司憤而提告求償。桃園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羅男有在標的物現況說明書上簽章確認,因此判處羅敗訴,須給付20萬元仲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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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該棟房屋前屋主何男111年8月委託該房仲公司協助媒合出售,經房仲居間仲介後,於同年9月找到羅姓買家,雙方協議以1088萬元成交,同時羅男還需給付20萬元仲介費予房仲,雙方也簽屬服務費確認單,豈料羅男在買賣契約履行完畢、同年10月登記取得房地所有權後,竟稱房子漏水、有水痕,拒絕給付仲介費。

房仲認為,何男簽訂委託銷售契約時,已經出具標的物現況說明書,並記載無滲漏水情事,雙方亦曾至現場確認並無滲漏水情形,其後於交屋前雖發生疑似有滲漏水情事,但已由前屋主何男完成修繕,羅男藉此拒絕給付仲介服務費,顯屬無理。

羅男則反駁,當初是房仲再三強調已經檢測過沒有漏水,他才會簽約購買,怎料同年9月颱風過後,主臥牆壁竟出現嚴重漏水、積水情形,顯然仲介並未確實查驗,且未如實告知,因此他自得拒絕給付仲介費。

桃園地院法官審酌,買賣雙方已在「標的物現況說明書」上簽章表明確認建物現況並無壁癌、水痕、滲漏水情形,縱使事後颱風過境發生漏水,也難認定是在簽約購屋前即存在,還是因突發颱風產生之新損害;且該處漏水是可修繕之事項,不影響買賣契約之合法有效性,更何況前屋主事後已完成修繕,因此判決羅男敗訴,應給付20萬元仲介費。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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