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編】平均地權條例修法合憲性審查 不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

▲▼台灣法學基金會,平均地權條例修法,住宅。(圖/台灣法學基金會提供)

▲台灣法學基金會針對私法人購買住宅原則,禁止例外許可且限制轉讓年限的合憲性審查。

圖、文/台灣法學基金會提供

私法人購買住宅原則禁止例外許可且限制轉讓年限的合憲性,與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不符。此次平均地權條例的修正,在防杜不動產淪為炒作工具,維護市場交易秩序,應在限制私法人買房戶數、限縮銀行貸款成數仍無效果後,非不得已才考慮採用的最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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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首次以立法禁止並處罰人民就合法之財產移轉簽訂「債權契約」,直接以立法介入私人之私法自治領域,不符憲法23條之比例原則。「債權契約」屬於私人經濟領域查核困難,加上「審核例外轉讓之申請業務及其引起之行政爭訟」,實施後徒增行政機關之查核與困難並增加行政機關之額外行政負擔。

以5000萬高額行政罰禁止炒作的合憲性法律應該要保護人民,但本次修法對「炒房」的定義,沒有明確標準;用重罰及可不負責任的檢舉制度,更是侵害人權、造成胡亂檢舉。在各種程序配套都欠缺的情況下,平均地權條例將5000萬裁罰權交給地方主管機關,屬違憲設計。應該交由內部程序制衡與保障較為完備的公平會,依照公平會處理炒房行為,才符合人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