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嬤讓房客欠租1年 聽「1無理要求」傻了!她崩潰:趕也趕不走

▲▼ 租屋,台北租屋,台北套房,租金,房租,廁所,衛浴,小客廳,茶几,租房 。(圖/ETtoday資料照)

▲示意圖,和本新聞無關 。(圖/ETtoday資料照)

記者朱祖儀/綜合報導

好心被雷親?一名女網友透露,他們家先前碰到一名無業的租客,因為阿嬤心軟,就讓對方欠繳超過1年的房租。未料,最近對方還要求要申請租屋補助,讓他們很傻眼,不想要讓對方續租了,可是怎麼趕都趕不走,為此感到相當苦惱,不知道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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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PO在Dcard發文表示,那名租客聲稱沒有工作,已經長達1年沒有繳房租了,阿嬤心軟就通融對方,中間也沒有重簽合約。但近來對方還想要申請租屋補助,阿嬤只好回家求救,並將來龍去脈都說出來。

原PO透露,平時其他租客想要申請補助,他們都會同意,但因為不想要讓該名租客續租,所以回絕要求。未料對方卻堅持不離開,還說要把戶口遷到租屋處,現在連水電費也都分次繳,趕都趕不走,也沒辦法好好溝通,「門也不開,態度也差,一直賴著不走」,讓他們相當頭痛。

不少人看到後紛紛表示,「去寄存證信函然後走法律程序,建議阿嬤租房子最好去辦理公證,對雙方的權益比較有保障喔」、「直接水電費不繳~讓他斷水斷電,看他怎麼住,沒合約了不用怕」、「沒簽合約的情況下,趁他出門換鎖」、「只能提告,阿嬤好心做壞事」、「我媽之前的房客也繳不出房租,後來我媽拿一筆錢(大概2萬)給房客,拜託他們搬走,才終於送走這尊大佛」。

▲示意圖,和本新聞無關。(圖/記者鄺郁庭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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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根據《民法》第440條規定,若承租者延遲支付租金超過2個月(不含押金),房東可先以口頭催繳,若房客依舊不理會,房東可寄發存證信函催告,要求房客在一定期限內支付資金,若對方仍不付清,房東可終止契約,請求回收房屋。《土地法》第100條也有規定,若符合以下6種情形之一,房東可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金抵償外,達「2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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