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白領男遭控「家中跑跳」挨罰2000! 一理由逆轉裁定不罰

▲▼房產,天花板,電燈,冷氣,房屋,消防警報器,住警器,家,房子,裝潢。(示意圖/記者莊智勝攝)

▲林男遭樓下鄰居指控在住處跑跳、製造聲響。(示意圖/記者莊智勝攝)

記者莊智勝/台北報導

台北市一名林姓男子遭樓下鄰居指控,晚間9後仍在住處跑跳、製造敲擊聲響,警方獲報到場後依《社維法》裁罰新台幣2000元。林男不服聲明異議,表示家中只有2位大人,皆為上班族、作息正常,無製造噪音可能。士林地院審酌後,認為並無積極證據可證明噪音來源係林男住處所發出,因此撤銷原處分,裁定林男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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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處分內容指出,林男住在台北市一棟公寓4樓,7月6日晚間9時30分許,樓下鄰居聽聞跑跳聲、敲擊聲等不具持續性噪音,認為已妨害生活安寧,因此錄音並報警檢舉。警方到場後,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林男2000元罰鍰。

對此,林男不服聲明異議,表示當天晚間約8時30分下班返回家中,用餐後即梳洗休息,屋內僅有2名大人,皆為上班族且作息正常,並無理由製造噪音。林男質疑,當晚警方並未到他住處按鈴查訪,如何證明噪音來自他家,且該棟公寓為屋齡40餘年的老舊公寓,隔音已差,同管道間不時有水錘共振聲音,警方未詳查即認定他製造噪音,因此聲明異議。

士林地院法官認為,警方獲報到場後,需親身經歷該噪音,認定該噪音來自於被檢舉人,原處分係已同棟住戶及檢舉人等人指述、及檢舉人提供支錄音檔為論據,惟查,本案員警雖查訪其他住戶製作筆錄,但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該噪音來自林男住家、或由林男所為,亦無法認定噪音已達妨害公眾安寧程度。法官勘驗光碟後,也難就此認定林男有製造噪音情事,因此認定林男請求撤銷原處分有理由,裁定不罰。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