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存證信函也沒用!房客租約到期「賴著不搬」…悲喊:我中風了

▲▼飯店,房間,青旅,國旅。(圖/翻攝免費圖庫Pixabay)

▲甘男租約到期後仍拒不搬遷,房東何男一狀告上法院。(示意圖/翻攝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莊智勝/新竹報導

新竹市一名何姓男子將房屋租予甘男居住,未料租約到期後甘男卻拒不搬離。何男已數次提前通知到期不續租,且寄發存證信函通知搬離,但卻始終未見甘男動作,租期已逾期約4個月,但甘男仍拒不搬離,何男無奈,只好提告求償違約金,並要求甘男返還房屋。新竹地院法官審酌,判處甘男應將房屋騰空返還,並按日給付租金與違約金734元,直至搬離為止。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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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何男為新竹縣該棟房屋所有權人,110年時由何男母親出面與甘男訂下租約,雙方約定租期自110年8月1日起至112年7月31日止,每月租金新台幣1萬1000元。112年4月下旬,何男計畫未來將該屋出售,因此曾以LINE傳訊告知何男,租約到期後即不續租,請其搬離。

何男認為,自己已經提早3個月告知,給予甘男足夠尋屋、搬遷時間,但租期即將屆滿時,卻未見甘男有任何搬遷動作,因此何男於112年7月29日以存證信函通知,要求甘男於租期到期後3日內返還房屋。但甘男仍是置之不理,租約到期後仍持續無權占用該屋,拒絕返還。何男因此提告要求搬離,並求償租金不當得利損失及違約金。

新竹地院112年12月審理本案時,甘男坦承自己至今仍未搬遷,但辯稱是因為他中風身體不便,健康及經濟狀況都不好,希望房東何男能多給他時間慢慢找房子,等找到後就會搬走。

法官審酌,確認雙方租約確實已經屆滿,且何男早在4月下旬即通知甘男不再續租,但至今租約已逾期4個月,甘男仍未搬離,考量其身體、經濟狀況確實不佳,因此判決甘男應盡速搬遷、返還房屋,且租約逾期後每日需給付租金367元、以及違約金367元,直至搬離為止;相當於每月須支付2萬2020元給房東何男,是先前租金的2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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