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文/CTWANT
大陸北京市一名王姓女子近日向媒體投訴,她因租房後被房東發現患有晚期癌症,夫妻倆被單方面解除合同強制收房,7日內必須搬離。房東表示,租戶在簽訂合同時對病情有所隱瞞,如癌症患者在其所租售的房屋內去世,該房屋會被認定為凶宅,從而導致市場價值貶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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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陸媒報導,王女和丈夫為方便治療,今年8月在北京石景山區老山附近短租了一套房子,租期至11月11日。房東張先生以每月5500元出租,條件是要求租戶配合看房。租房時,雙方約定好甲方低價出租房屋的前提,是乙方配合甲方售房,乙方如違反此約定可作為解除合同的情形之一,被寫入了租賃合同。
房東帶人看房時,發現王女患癌,擔心租售房屋成凶宅。張先生表示,仲介告知他,即使房子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凶宅,但買家普遍忌諱這類房產,房價可能因此下跌50萬元至100萬元。此外,他還擔憂,如果癌症患者病情發展到不可控制的階段,可能會出現極端行為,進一步加劇房產的風險。
房東提出租戶可以不提前搬走,但前提是需要楊、王夫婦簽一份補充協議,主要約定是如果因為租戶原因造成其租售的房屋事實上成為民間約定俗成的凶宅,租房方應賠償因此而導致房產價值暴跌的損失。9月3日,楊先生說會在10天內搬離。此後,張先生回覆,如果能在10天內搬離,補充協議可以不簽。
9月4日,房東向王女夫婦發送解約通知,宣布單方面解除合同,無條件收回房屋,給予租戶7天的搬家緩衝期。違約金方面,房東只同意退還剩餘日期的租金和押金,拒付違約金。關於看房配合問題,王女發送了夫妻與仲介的微信聊天記錄及照片和視頻等證據,證明其作為租戶,一直配合看房,房東卻以不配合看房為由,指責租戶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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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律師指出,租戶僅表示有權拒絕看房而未實際拒絕,並不構成違約。法律上未規定租戶須告知健康狀況,除非合同特殊約定,隱瞞病情並不導致合同解除。而凶宅影響雖為市場現象,但非法律概念,是否成為合同解除依據需視具體情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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