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退租後開鎖放私人物品!房東怒告侵入住宅 法官一理由判無罪

▲▼飯店,房間,青旅,國旅。(圖/翻攝免費圖庫Pixabay)

▲林男因欠租而搬離,未料竟又折回放置私人物品,遭房東提告侵入住宅。(示意圖/翻攝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莊智勝/雲林報導

雲林一名林姓男子於112年7月向蔡姓房東承租房屋,但後續卻因欠租問題而終止租約並搬離;未料蔡姓房東在林男退租後,竟意外發現林透過不詳方式、未經過他同意侵入該屋放置私人物品,蔡男因此提告侵入住宅。案經檢方提起公訴後,雲林地院法官審酌,認為當時該屋並無人實際遷入居住,不符合侵入他人住宅罪要件,因此判處林男無罪。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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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林男與蔡姓房東於112年7月26日簽約承租該屋後,須於同年8月1日給付租金及押金,但經蔡男數度催討,林男仍未依約給付,最終雙方協議後,林男允諾於同年10月20日搬離,並於當天傳訊息告知房屋歸還等訊息。未料之後林男竟以不詳方式打開蔡男已經更換的房屋門鎖,再次回到該屋中,直到10月31日傍晚蔡男前往清理打掃時,發現本已清空的房間竟又出現林男私人物品,憤而提告林涉嫌《刑法》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並由檢方偵結後提起公訴。

林男偵訊時否認侵入住宅犯行,辯稱10月20日當天將房間清空後返還房東,但因生意失敗,沒有錢租房子,只好再把床墊、桌子、油漆材料等物品搬回該屋放置,但人並沒有住進去。

雲林地院法官審酌,林男確實在退租、清空房屋後又回到房內放置私人物品,惟《刑法》第306條之侵入住宅或建築物罪,所保護之法益乃個人居住權,即個人居住之安寧與私人生活秘密之保持,應不受其他無權者侵入或滯留其內干擾破壞其權利;然該房屋當下並無人實際遷入居住,為無人使用之空屋,顯非《刑法》保障之客體,林男侵入本案房屋,並未侵害居住者安全,難以該法相繩,因此判決林男無罪。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