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致平/台北報導
有民眾對該如何節省地價稅支出的問題提出疑問,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對此特別回應,農業用地查有未作農業使用之情事,經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日後土地恢復作農用,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課徵田賦,即可停徵,也可減輕民眾地價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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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指出,有民眾(化名小陳)詢問,原本有一塊違規被改課地價稅的農地,現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聽聞可以重新申請課徵田賦,就不用再被課徵地價稅了」,可是現在已經年底了,今年還來得及申請嗎?
對此,稅捐稽徵處表示,農業用地未作農用,改依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10%~55%),若是土地恢復作農業使用,並符合課徵田賦的規定,可向稅務局提出申請,經稅務局會同農業主管機關現場勘查認定符合農業使用者,自申請當年即可適用課徵田賦。
稅捐稽徵處解釋,依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徵收田賦。另外,都市土地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保護區及公共設施保留地,或有公共設施尚未完竣、依法限制建築、依法不能建築等情事,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亦可徵收田賦。
稅捐稽徵處特別說明,申請改按田賦課徵,因非屬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所以不受限於土地稅法第41條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4條規定,應於每年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因此,即使土地所有權人於9月22日以後才申請課徵田賦,經審查核准後,申請之當年度仍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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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稅捐稽徵處提醒,如當年度地價稅已繳納者,納稅義務人可提供金融機構帳戶資料,該處將主動退還溢繳之稅款,並匯入指定之帳戶內,省時又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