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簽約後貸款出包!違約女遭求償 賴給房仲:他說貸8成沒問題

▲▼房市街景             。(圖/記者陳筱惠攝)

▲洪女簽訂買賣契約後,銀行貸款卻出包,導致款項未於約定日期核撥至專戶,因此遭求償違約金。(示意圖/記者陳筱惠攝)

記者莊智勝/台中報導

台中市一名梁姓男子控訴,112年間他與買方洪姓女子簽定買賣契約,由洪女以新台幣1550萬元向他購買房地,但後續洪女卻因個人因素未於期限內完成完稅流程、貸款未於約定之112年12月15日核撥至專戶,因此提告請求違約金、共19萬8400元。台中地院法官審酌後,判處洪女應賠償6萬9440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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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屋主梁男透過房仲出售系爭房地,並於112年10月26日與買家洪女簽定買賣契約,由洪女支付新台幣1550萬元購得,但後續洪女卻因個人因素未於同年11月28日完成完稅流程,最終導致解約,因此提告並請求洪女給付112年11月29日至交屋日113年1月31日止,每日按買賣總價款萬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共19萬8400元。

洪女則辯稱,當時丈夫已向房仲告知現金款項只有350萬,需貸款買賣總價8成,才足夠支付全部價金,且簽約當天她考慮持有現金有限,恐貸款額度不足,再次確認貸款成數、金額,並提出應於契約註記「買方房屋貸款成數未達買賣總價款8成即12,400,000元,雙方同意無條件解除契約」,惟房仲及代書許男聲稱該條件會讓賣方覺得沒誠意,也沒有人會加這條款,況且銀行鑑價達1400萬以上,許男也當場致電2位銀行承辦,告知貸款金額可達1240萬元,房仲也一再保證「貸款8成沒問題」,洪女才簽訂契約;未料後續代書未履行簽約時承諾之貸款成數,亦未協助注意貸款辦理,致洪女不及支付尾款,自難究責於她,她也沒有義務支付違約金。

洪女還指出,買賣雙方既委由代書辦理,則代書通知雙方代辦之進度亦應符合交易常情,因此買賣契約約定之給付完稅款時間點,應是代書通知雙方「稅單核發」及「金額」後,洪女始應應將完稅款匯入專戶;而她於113年1月12日受代書許男通知,稅金規費、代書費等相關費用合計5萬5170元,她並於同年月16日存匯入專戶,故契約完稅日應為113年1月16日,非梁男主張之112年11月28日,縱然她有違約,梁男請求之違約金額亦過高。

台中地院法官審酌,洪女因當時還有信貸、車貸兩筆貸款,代書當下也建議她一定要去清償其中一筆金額較高之貸款,並請洪女找母親做保人,但後續卻改由父親做保,因父親名下開設之公司沒有營業,財報沒有任何營業所得,造成銀行估價或放款部分出現後續問題,此等是由非許姓代書確切知悉,難認許男在協助申貸過程中有何歸責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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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為,買賣契約約定洪女應於112年12月15日給付尾款即貸款金額1240萬元予賣方梁男,但洪女112年12月16日起至113年1月12日止負有給付遲延之責任,依給付尾款1240萬元之每日萬分之二計算,每日違約金為2480元,梁男得請求洪女給付之違約金為6萬9440元,逾此部分則屬無據,應予駁回。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