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起預售屋契約違規 消保處列出買房「4大重點」要注意

▲▼買房,房仲。(示意圖/達志影像)

▲買屋簽約前,應逐點核對契約內容。(示意圖/達志影像)

記者董美琪/綜合報導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簡稱行政院消保處)3日公布「113年度第2次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查核」結果,主要違規為「契約審閱期不足5天」等4種,最高罰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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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處3日開記者會指出,本次查核共計60個建案,共有11案違規,包含113年9月至12月間查核全國(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除外)50個基本查核件數,以及113年5月至8月全國銷售戶數排名前10名的額外增查件數。每個建案均查核「契約審閱期」、「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驗收」及「通知交屋期限」等15項目。

查核結果顯示,50個基本查核件數中,有8個建案契約內容部分不符合規定,13項次不符合規定,契約內容整體不合格率為1.7%。另外,10個額外增查件數(113年5月~8月全國銷售戶數排名前10名)中,有3個建案契約內容部分不符合規定,7項次不符合規定,契約內容整體不合格率為4.7%。

針對契約內容不合規定的建商,消保處已請內政部地政司督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局(處)依平均地權條例第81條之2第5項規定裁處,共計裁處234萬元。

本次查核中,以下違規情節較為嚴重:
一、違反「契約審閱期」規定:部分建商因計算方式錯誤,導致契約審閱期不足5日。
二、違反「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規定:部分建商未記載停車空間面積占共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未記載停車位高度,停車位長、寬、高計算方式錯誤。
三、違反「驗收」規定:部分建商於契約中所記載之交屋保留款數額低於房地總價5%,或將交屋保留款納入銀行貸款中,降低消費者對瑕疵修繕之保障。買方驗收時,自來水、電力均應達接通狀態,但有業者寫成「可接通狀態」,這是不同的。
四、違反「通知交屋期限」規定:部分建商未履行交屋前完成瑕疵修繕之義務,要求消費者接收有瑕疵之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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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處提醒,買屋簽約前應做到以下步驟:
一、至「實價登錄網站」確認建案契約備查狀況。
二、逐點核對契約內容是否與「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相符。
三、若遇契約內容不合規定的建案,應拒絕簽約,並可向主管機關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