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贈與放寬解釋 賣3千萬土地稅金竟差了900萬



▲財政部近期針對夫妻贈與、售屋課稅作出了放寬解釋。圖為房市示意圖。(圖/記者葉佳華攝,下同)

記者葉佳華/台北報導

財政部3月份最新公告的解釋令,針對夫妻贈與、出售適用新舊制與成本認定的問題作出放寬,根據房仲業者試算,若夫妻贈與3,000萬元的土地,若日後以原價出售,可省下400〜900萬元的稅金。

針對夫妻贈與部分放寬,最大差異為房地合一上路前取得、上路後才贈與,若持有兩年以上,出售時可以適用舊制,也就是說,土地增值不用資本利得稅。另外,若是房地合一上路後才取得,也放寬贈與時的成本認定標準,以最先的實際取得價格為成本。

信義房屋不動產企研室專案經理曾敬德舉例,假設夫或妻在2015年12月31日前由他人手中購入不動產,並在2016年施行房地合一稅制後,才進行配偶間的「贈與」,其後再行出售給他人,若是「夫妻持有時間」合併計算滿二年以上才出售,放寬可以適用舊制,也就是沒有房地合一稅,等於土地交易不用繳資本利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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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大幅放寬的部分則是,配偶自第三人以「市場價格取得」該房地,夫妻間贈與後轉售,則「市價」可認列爲原始取得成本,而不是以遠低於市價的土地公告現值當作成本,曾敬德表示,「這點也可以省下許多稅金」,他指出,夫妻贈與大多出自於節稅規劃,希望利用另一半土增稅自用住宅用地的優惠稅率,此次解釋清楚後,夫妻贈與後轉售就不必擔心被課重稅。

以下兩個狀況分別說明,夫妻贈與放寬解釋的差異:

狀況一(不考慮可扣除土地漲價總數額之狀況)

夫2012年3月以3000萬元買入土地(2016年土地公告現值一千萬),2016年3月「贈與」給配偶,日後妻於2017年3月以原價3000萬轉售他人,因爲夫妻持有超過兩年以上,直接適用舊制,沒有房地合一稅的問題,且土地免繳所得稅!若是解釋前被認定須課徵房地合一稅,不過合併持有時間超過2年但未滿10年,可能需要繳交20%約400萬元的稅。﹝(3000-1000)*20%=400﹞

狀況二(不考慮可扣除土地漲價總數額之狀況)

夫2016年3月以3000萬買入土地(2016年土地公告現值一千萬),2016年4月「夫妻贈與」給妻,妻2017年2月以原價轉售他人,由於適用房地合一新制,不過新的解釋可以採當初取得市價認定,故沒有獲利不用繳稅,但若是解釋前按土地公告現值做為成本課稅,1年內短期轉期出售需課徵45%,稅金高達900萬元。﹝解釋前 (3000-1000)*45%=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