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歲「少女房東」月租收7萬!母欠高利貸840萬…轉手賣房差點悲劇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外觀。(圖/翻攝自Google Map)

▲新北地方法院。(圖/翻攝自Google Maps)

社會中心/新北報導

新北市板橋區一名13歲江姓少女繼承了父親板橋錢櫃KTV等3筆房地產,每個月租金應可收7萬元,但越南籍江母積欠840萬元高利貸,竟然擅自將館前東路房產賣給一名何姓男子,更把錢櫃1樓等2處房地產抵押1540萬元信託登記,導致少女每個月都必須要把租金讓給何男,只好提出訴訟。

根據《蘋果日報》報導,江姓少女因父親過世,繼承了板橋館前東路、西路及四川路1段等3筆鄰近房地產,其中,館前西路1樓房屋租給錢櫃KTV,3塊房地產每個月租金約7萬元,可作為少女家裡的生活開銷。

然而,年約40歲的越南籍江母因不諳中文,經營卡拉OK失敗,跟高利貸借840萬元,事後請何男協助幫忙還清。2015年10月,江母擅自作主,帶女兒蓋章,把館前東路1樓房地產以700萬元賣給何男女兒還債,而何男以需要支付仲介、手續費等為由,要求書面買賣契約書700萬元填寫為1100萬元。

何男陸續幫江母償還部分高利貸借款,但去年1月,何男發現館前東路房屋已被銀行設定抵押無法過戶,因此要求江母再把少女名下3筆土地,設定共1540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信託登記給何男女兒,並簽「房屋租金出讓書」確保債權,也就是說少女必須把房租讓給何男收受。

少女發現事情不對勁,於是向新北地院提出訴訟,主張蓋章時僅12歲,根本不了解合約內容,都是聽江母的指示;且江母雖為少女法定代理人,但簽約買賣、設定抵押等行為僅是為了個人債務,甚至損害了少女的利益。然而,何男表示,少女雖然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但簽約時仍有經母親允許,兩人都有親自簽名,主張合約能具有效力。

新北地院基於《民法》第1088條等規定,父母處分未成年子女財產,均要對子女有利才具效力。此筆買賣與登記都是為了要解決江母的個人債務,而非少女利益,考量少女年幼,無法理解契約內容,且無從反對母親,故判少女勝訴。何男女兒敗訴後已提起上訴,高院開庭時雙方各持己見,雖安排調解,但至今未有共識。

網友讀完新聞,質疑板橋錢櫃月租7萬元有點便宜?紛紛表示:「怎麼這麼便宜,我也要租」、「是因為多人共同持分?」、「月租這樣不夠」、「這樣的租金無法負荷家裡環境」、「小妹妹還要多學」等。然而根據判決指出,少女僅擁有錢櫃1樓房屋,2、3樓並非少女持有,判決內容也未釐清是否多人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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