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規定一律加重最低本刑1/2 釋字775號宣告違憲

▲司法院外觀▼。(圖/記者屠惠剛攝)

司法院。(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刑法累犯加重其刑的規定,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釋字775號規定,宣告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因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因此宣告相關規定違憲,有關機關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解釋意旨修正之。

大法官為審理原高雄高分院法官、現任高雄地院法官陳松檀、彰化地院法官陳德池、原花蓮地院法官、現任台北地院法官吳志強以及3位受刑人聲請解釋刑法有關累犯加重刑期1/2是否有違憲案件,曾於1月中召開說明會,邀請正反雙方陳述意見。

當時大法官列出的爭點有二:第一,刑法第47條第1項無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不問前、後罪之犯罪類型、犯罪行為人之罪責及犯罪情節輕重,一律須加重本刑,有無違反罪責原則、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平等原則或法律明確性原則?第二,刑法第48條前段規定:「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是否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而本次做出的解釋,除了宣告刑法第47條第1項相關規定於2年內失效以外,刑法第48條前段規定:「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與憲法一事不再理原則有違,大法官更直接宣告違憲。連帶與刑法第48條前段有關的《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大法官也宣告併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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