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族看這!7項目「張淑晶條款」6月上路…電費最高上限每度6.41元

記者鄒鎮宇/綜合報導

為預防再有類似「張淑晶」的惡房東坑殺房客,行政院消保處25日公布,有著6大保障的「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但其中電費部分計算基礎「不得超過台電夏季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如去年夏季最高是6.41元,若房東超出便會受罰,最高可懲處30萬元罰鍰。

惡房東張淑晶將手上的租屋便宜租出,再以家中物件破損、收取高額電費等理由將房客告上法院,2018年時也被踢爆至少詐騙78人,還被新北地院依誣告、詐欺等罪判8年2月,進而催生有著「張淑晶條款」之稱的「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保護租屋族的權益。

▲▼惡房東張淑晶。(圖/東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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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房東張淑晶。(圖/東森新聞)

其中,條約內「電費」部分規定,租屋的甲乙兩方須約定水、電、瓦斯由誰負擔,當電費是承租人繳費時,其計算基礎不可超過「台電夏季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用意為避免包租業藉由收取高額電費,謀取不當利益。

據台電公布電價顯示,非營業用戶2018年夏季電費(6月至9月)使用1001度,每度可收6.41元、其他時間5.03元;701度至1000度,每度分別為5.66元、4.6元;501度至70度,分別是3.52元至2.89元。

網友看完紛紛留言,「會不會以後均一價收6.多元?」、「6.多因該是營業用電了吧」、「覺得統一變6.41的機會很大~QQ」、「這有必要管這麼細嗎?!先讓人買得起房吧」、「以後房東就固定冬5夏6了啦」,也有網友認為,使用1000度以上才會收取6.41元,一般租屋族很難達到,應該不用太過於擔心。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適用對象

「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係用以規範「包租業」承租房屋後再行轉租予「承租人」之法律關係,與一般房東房客間之房屋租賃關係有別。

二、租賃期間

明訂租賃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並不得逾包租契約之租賃期間。

三、押金上限及返還時間

為防止包租業超收及拒不返還押金爭議,明訂押金數額最高不得超過「2個月租金之總額」。押金應於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承租人交還房屋時返還。

▲冷氣。(圖/記者蔡惠如攝)

▲新制規定「電費」若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時,其計算基礎不得超過「台電夏季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圖/記者蔡惠如攝)

四、費用負擔

「包租業」及「承租人」得相互約定水、電、瓦斯等費用由何人負擔。此外,並明訂「電費」若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時,其計算基礎不得超過「台電夏季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以避免包租業藉由收取高額電費,謀取不當利益。

五、修繕責任

房屋或附屬設備損壞時原則上由「包租業」負責修繕,惟損壞係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所造成時,包租業即不負修繕義務。包租業修繕期間,房屋若無法居住使用者,承租人「得請求扣除該期間之租金」。

六、終止租約

(一)法定終止:明訂包租業及承租人得提前終止租約之法定事由,並規定應於一定期限前(按其情形有3個月及30日二種期限)以書面通知他方。若有危害公共安全或危及承租人安全健康時,「得不先期通知」。

(二)意定終止:即使無法定終止租約之事由,租賃雙方亦可在權利衡平之前提要件下,約定是否得提前終止租約。提前終止租約應於「至少一個月前」通知他方,未為先期通知而提前終止租約者,應賠償他方最高「一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

七、公會協助義務

若原出租人提前終止包租契約,包租業應於「五日內」通知承租人終止轉租契約,並「協助承租人優先承租其他租賃住宅」。若包租業因故停業、解散或他遷不明時,承租人並得請求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或其全國聯合會協調續租事宜,公會或其全國聯合會「不得拒絕」

▲▼住宅轉租新制。(圖/記者曹悅華攝)

▲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若租約內容與「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未合,可請求包租業修改或拒絕簽約。(圖/記者曹悅華攝)

消保處提醒承租人,若租約有兩頁以上,宜蓋上騎縫章,避免被抽換;簽約過程中,可使用拍照、錄音等方式證明交屋現況;並建議可用劃撥、匯款等方式繳交租金,避免發生爭議而涉訟時,舉證困難。若遇有租約內容與「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未合部分,可請求包租業修改或拒絕簽約,以保障自身權益。

消保處亦呼籲各包租業者,所提供之租賃契約內容應符合「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倘租約內容與前開規定未合,經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主管機關將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且得連續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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