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男欠租19個月,還牽拖房子漏水又發生火災。(示意圖/翻攝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莊智勝/台中報導
台中一名張姓房東控訴,自民國80年起將名下一處房屋租予劉姓男子,未料劉男自112年4月起即未繳租金,共積欠長達19個月、34萬2000元未繳,經寄發存證信函催討、並要求返還房屋至今仍未果,因此提出告訴。台中地院法官審理後,判處劉男應支付欠租28萬2000元,並將房屋騰空返還房東。
判決書指出,張姓房東與劉男自80年起簽下租約,雙方於110年租約到期後續約,約定租期至114年10月14日止,租金每月新台幣1萬8000元、押金6萬元;然劉男自112年4月起即未再繳納租金,至113年10月共積欠19個月共34萬2000元租金未繳。張姓房東113年12月寄發存證信函催繳,並為終止係爭租約,然劉男迄今未給付,因此提告求償,扣除押金後劉男尚須支付租金28萬2000元,並要求騰空房屋返還。
對此,劉男則辯稱,該屋113年10月發生火災,且火災發生前房子不斷漏水,房東也沒有修繕,導致他生意不佳,無法繳納租金,且火災官司尚未終結,因此無法返還房屋。劉男還表示,他認為火災係電線走火引起,而非鑑定報告所稱之菸蒂引發,請求法官駁回張姓房東之訴。
台中地院法官審酌,劉男欠租為事實,縱使該屋有漏水,劉男也可自行修繕,後續再向房東請款或從租金扣除費用,不得據為拒絕付租之理由;另火災一事,經消防局鑑定後無法排除菸蒂引燃可能,且在火災發生前,劉男已長期欠租,此部分主張與本案無涉,因此判處劉男在扣除6萬元押金後,仍需給付28萬2000元租金,並騰空房屋返還。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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