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女找來水電工程行修理水錘噪音,未料問題卻更加嚴重。(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記者莊智勝/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黃姓女子控訴,114年3月維修主臥室馬桶漏水問題後,便會時常傳出異音,因此再找來水電工程行修理,花了2萬4000元更換水錘吸收器、減壓閥後,問題卻越發嚴重,不只原本的錘聲還在,連帶室內天花板、陽台水龍頭也傳出怪音,因此提告該水電工程行返還施工款項,並請求精神損害賠償5萬元。高雄地院法官審理後,駁回黃女請求,判水電工程行免賠,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黃女在修理主臥馬桶漏水問題時,馬桶便會傳出異音,因此找上該家水電工程行修理,雙方同意以新台幣2萬4000元更換水錘吸收器、減壓閥,但施工完成後檢測主臥室陽台水龍頭時,室內天花板突然出現「轟轟」怪聲,不久後主臥室的錘聲又出現,連帶其他3個陽台的水龍頭也出現怪音,但水電工程行卻稱是公領域問題推卸責任,黃女不甘花錢施工後情況反而變嚴重,因此提告請求返還2萬4000元工程款,並求償5萬元精神損害賠償。
對此,水電工程行抗辯,黃女家馬桶有水壓變小及使用時有噪音之問題,水壓已經修好了,其僅收修減壓閥之費用,未收噪音之費用,噪音應該是公區的問題。
高雄地院法官審酌,本案符合《民法》承攬之定義,屬承攬契約無誤,但民法並未規定在如何情形下,定作人得請求承攬人返還已付之報酬,且水電工程行並無不法侵害,黃女亦無法證明有債務不履行情形,因此無法請求賠償非財產上損害。
法官考量,本件承攬工程有無依約完成,或肇致更嚴重之噪音問題,本件承攬工程有無依約完成,或肇致更嚴重之噪音問題,雙方主張有顯著歧異,且無確切之證據證明,法官難以斷定,且此屬專業問題,有委請專業機構鑑定之必要,但黃女明示拒絕,因此法官無法做出有利於黃女之判決,最終駁回其請求。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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