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示意圖,與本文無關。(圖/取自免費圖庫Stocksnap)
記者周亭瑋/綜合報導
高雄一名屋主近日在臉書社團「買房知識家」發文求助,表示三年前購入一棟二手透天,入住至今未曾整修,近日卻突收「紅色違建拆除通知單」,要求限期自行拆除,否則將派工強拆。此文引發熱議,內行網友點出,這極可能是被鄰居檢舉,並提醒原PO應回頭追究前屋主與房仲的法律責任。
高雄二手透天收「拆除紅單」 屋主傻眼:買來就這樣
網友在文中求問,「我三年前在高雄市購入一棟二手透天,最近居然收到違建通知,而且是紅色的單子,單子上說要我自行拆除完畢,否則會派工拆除,請問碰到這種的是必拆嗎?自行拆除的期限多久?」
對此,內行人分析,高雄市政府對違建處理通常依「公共安全」為首要標準,若收到具體日期的拆除單,多半是因為遭到檢舉或屬於列管件,建議先聯絡承辦單位了解查報事由。
內行揭「鄰居檢舉」機率大 提醒查核契約
針對無端被查報,不少人直指,「被鄰居檢舉的」、「你是不是沒做好(敦親睦鄰),這很大的機率是被檢舉的,檢舉被拆的機會很高」、「最近跟鄰居有糾紛嗎?應該被檢舉」。
另外,也有熱心網友建議,「先去調閱土地使用分區跟建物成果圖,最少自己也要知道哪個地方違建」、「要不要拆,問承辦單位最準,問仲介可能也是推卸責任」。
仲介、賣方恐負法律責任 未告知瑕疵可求償
內行指出,原PO應檢視當初購買時的「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若賣方未誠實告知增建部分,且仲介未善盡調查及報告義務,買方可依《民法》主張「瑕疵擔保」或「不完全給付」,請求減少價金或損害賠償。特別是仲介若明知有違建卻未揭露,不僅不得收取服務費,還需與仲介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違建處理與申訴流程
根據現行法規,收到拆除通知後,屋主通常有7至10日的「陳述意見」期限,而實際拆除日期則通常訂在15至30日內。專家建議,屋主應先確認該違建是否屬於可補辦手續的「程序違建」,或有機會緩拆的「既存違建」;若確定無法緩拆,應儘速與律師研究當時的購屋契約,針對前屋主故意隱瞞瑕疵之行為進行追償,以彌補拆除後的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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