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男在交屋後發現屋內仍有房東私人物品,憤而解除租約。(圖/翻攝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莊智勝/苗栗報導
苗栗一名陳姓男子控訴,他於114年5月與房東謝女簽下租約,租下一棟4層樓房屋,詎料簽約後謝女片面禁止他使用屋內和式房間及3樓浴室,且交屋後屋內仍留有謝女私人物品、垃圾等未清除,經多次催告未果,遂發存證信函解除租約,並提告要求謝女返還押金、租金預付款共20萬元。苗栗地院法官審理後,判處謝女應返還款項。可上訴。
判決書內容指出,陳男於114年5月8日與謝女簽下租約,約定以每月租金2萬5000元租下該動4層樓房屋,租期自自114年6月1日起至118年5月31日止,謝女並應於5月20日交付房屋,陳男並依約於簽約日交付押金5萬元、6個月租金預付款15萬元。
詎料雙方簽約後,謝女竟片面禁止陳男使用屋內和式房間及3樓浴室,後5月20日交屋之際屋內仍留有謝女私人物品、垃圾未清除,陳男當場委請房仲通知謝女,限期於5月23日清除完畢後再行交屋,但卻未獲置理,經多次催告仍無效,陳男遂於6月9日寄發存證信函解除租約,並請求謝女返還押金、預付租金共20萬元。
對此,謝女坦承在交付鑰匙後屋內確實仍存放私人物品,但表示陳男5月20日當天透過房仲要求她3天內清除完畢,同時交還鑰匙,豈料翌日陳男就表示無意承租,因此請求法官駁回陳男之訴。
苗栗地院法官審酌,房仲吳女證稱,該屋有4層樓,當初僅約定頂樓不在出租範圍內,和式、3樓浴室仍在出租範圍中;且5月20日當天,吳女也在場,確認當時屋內還有許多房東的私人物品沒有帶走。
至於謝女辯稱陳男於5月21日就表示無意承租等語,法官勘驗雙方對話紀錄,陳男於5月21日傳送「要不有什麼方式可以退租、我賠些錢給你可以嗎?」然謝女僅空泛回覆「意氣用事不值得」、「希望你看得到姐姐的用心與努力想整理好給你們」、「你辜負了姊姊的認真與用心」等,未見謝女同意終止契約,因此足認雙方未達成終止租約之合意,判處謝女應返還押金、租金預付款共2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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