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雄某社區電梯發生異常,找來機電工程公司檢修,但事後竟賴帳。(示意圖/Pixabay)
記者莊智勝/高雄報導
高雄市左營區某社區大樓電梯113年4月間發生異常,遂找來機電工程公司進行檢修並更換零件,豈料完工後社區管委會竟耍賴,辯稱當初是說要以「借用零件」方式處理,拒絕付帳。機電工程公司因此提出告訴,請求支付15萬1700元。橋頭地院法官審理後,判決社區應支付15萬1700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機電工程公司主張,過去曾與該社區間約,於112年7月至113年7月負責大樓電梯保養工作,後因社區的5號電梯於113年4月間發生異常,公司便派工前往修繕,先後更換變頻器、主機板、廂上傳輸板等,費用合計15萬1700元,豈料請款時社區管委會竟辯稱,當初是說要以「借用零件」方式處理,將故障的舊品換下,修復後再安裝回電梯上,而非更換新品零件,因此拒絕付款。
機電工程公司提出零件之估價單、故障修理報告單等佐證,單據上也記載施工日期、故障情形、更換零件等,且客戶簽認欄還經管委會蓋上大樓的橢圓戳章。但社區辯稱,該戳章只是收發章,不代表管委會認同,甚至竟還惡劣稱「可能是機電工程公司人員趁沒人在的時候自己蓋的」云云。
橋頭地院法官調閱該大樓113年5月管委會會議記錄,發現當時機電工程公司人員有到場報告更換電梯零件之事,表示須更換主機板,經主委同意後已經完工,當時並無人對此表示異議,僅有委員詢問是否能油機電工程公司吸收款項。法官據此認定,若當時雙方是「合意借用」,會議記錄不應如此記載;且已經離職的大樓總幹事也出庭作證,表示機電工程公司提出的估價單確實都有施作,沒有印象說是「借用零件」。法官因此採信機電工程公司說法,判該社區管委會應給付15萬1700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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