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女控訴住家遭逢大雨時,就會有大量雨水傾瀉於陽台。(圖/記者陳筱惠攝)
記者莊智勝/新北報導
新北市一名陳姓女子控訴,她向建商購入某社區10樓房屋,未料在遭逢大雨時,就會有大量雨水傾瀉於陽台,陳女認為是建商施作時的瑕疵所致,因此提告請求減少價金,要求建商應給付46萬元。新北地院法官審理,認為陳女無法舉證該瑕疵成因,亦無法證實該瑕疵是交屋時即存在,因此駁回陳女請求,判建商免賠。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陳女主張,她向建商購入該戶房屋後,於113年9月22日發現,遭逢大雨時就會有大量雨水傾瀉於陽台,認為此為建商施作時的瑕疵所導致,經通知後建商仍未有修補動作,因此爰依瑕疵擔保減少價金請求權,配合不當得利請求權提起訴訟,要求建商給付新台幣46萬元。
對此,建商則抗辯,表示陳女所稱的「雨水傾瀉於陽台」,當天9月22日降雨量達200毫米,是豪雨的程度,且當時的風也有2、3級以上,雨水受風吹拂,難免讓陽台有雨水,此與建商施作無關;再者,陳女請求的賠償中,有5萬8000元是修復費用,但陳女提出的工法,要其他所有權人或管委會同意,現實上難以完成,其他賠償則是所謂的交易價值貶損,但本件房屋價值其實是上漲的,並無貶損,因此主張陳女請求無理由,應予駁回。
法官審酌陳女言詞辯論時說法,陳稱整棟社區只有她這一戶有此現象,認為是大雨將10樓以上的雨水集中到她這邊的外牆所導致,但對這一說法,陳女卻未能舉出證據證明本件瑕疵的成因,亦未能舉證該瑕疵是交屋時即存在。法官因此認定陳女舉證不足,駁回其請求。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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