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雄某社區管委會決議若將房屋隔間出租,應加收管理費,遭住戶荊女拒繳。(示意圖/記者許宥孺攝)
記者莊智勝/高雄報導
高雄市某社區大廈管理委員會於110年12月決議,住戶若將房屋隔間出租者,每戶應加收新台幣1000元管理費,未料住戶荊女有將房屋隔間出租事實,但卻拒絕按月多繳納1000元管理費,經寄發存證信函仍未果,管委會因此提起告訴,追討39個月份的管理費用共3萬9000元。高雄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管委會依決議請求管理費有理由,判決荊女應給付3萬9000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荊女為該社區某戶房屋之所有權人,該大廈於110年12月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住戶將房屋隔間出租者,每戶應多收1000元管理費,並自111年1月開始實施,然荊女有將房屋隔間出租之事實,卻未按月多繳納1000元管理費,經寄發存證信函催討未果後,管委會提告請求支付。對此,荊女則反控該決議違反公平、誠信原則,屬權利濫用。
法官審酌,將房屋隔間出租者,形成「一屋數戶」情況,出入人數、訪客人數通常多於其他住戶,使用公共設施之程度亦屬較高,單純以坪數計算收費標準,已難以反應此一情形,基於使用者付費之原則,隔間出租者戶因屬一屋多戶,與其他一屋一戶者在居住人口、居住數量、居住型態上已有區別,管委會此決議考量基礎並非顯屬恣意,且其增加金額為1000元,僅佔荊女每月應繳納金額3330元之三分之一,亦非明顯過高,難認有違反公平、或權利濫用之情形。
據此,法官認為管委會請求荊女按月多給付1000元管理費唯有理由,自111年1月實施日開始算起,至114年3月共39個月份,荊女應給付合計共3萬9000元之管理費。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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