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李女購屋後才發現諸多瑕疵,因此提告請求前屋主賠償修繕費用。(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莊智勝/桃園報導
桃園一名李姓女子控訴,113年6月與林女簽立買賣契約書,買下桃園一處2樓房屋,未料9月交屋後才發現該屋瓦斯管線外露,且廚房沒有施作防水、水管須改拉明管、屋內腳踢板遭白蟻啃食等多項瑕疵,導致李前後共支付新台幣15萬9920元修繕,認為前屋主應有責任告知瑕疵,因此請求賠償修繕費用。桃園地院法官審理後,判林女應賠償7萬9500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李女於113年6月1日與林女簽立買賣契約,買下桃園市一棟位於2樓的房屋,並於同年8月30日交屋,隨後李於9月5日經鄰居告之後才知悉該屋有瓦斯管線外露瑕疵,9月15日又發現房屋廚房未施作防水,鏽蝕嚴重,無法排水,且水管隱藏在柱體內,須改拉明管取代舊管;同年10月25日發現白蟻啃食腳踢板,因此前後共支付15萬9920元進行修繕。李女認為上述瑕疵均非短期形成,前屋主林女有義務揭露瑕疵,且經李女通知修繕後,林女竟回覆希望循法律途徑處理,李因此提告,請求賠償修繕費用。
對此,林女則表示,該屋屋齡達43年,逾15年未曾居住,對房屋現況無法掌握,因此折價135萬元售出,於113年8月30日以現況交屋,約定不負瑕疵擔保責任,且並無事證可證明各該瑕疵存在於交屋前。林女表示,銷售初期即發現廚房有堵塞積水之情況,已自費4000元疏通,僅就廚房及浴室排水通暢負保固責任,其餘依約不負保固責任,請求駁回李女之訴。
法官審酌,林女出售時已表示對於屋況並非清楚,因此折價135萬元,立約時特別約明本件房屋滲漏水、掉漆、壁癌,皆以現況點交,交由買方自行維修處理,故不負瑕疵擔保責任。法官考量,瓦斯管線過於老舊,本非瑕疵,且管線破裂之原因多端,難以主張求償;另一方面,李女發現白蟻時,距交屋日已2個月,難認此瑕疵發生於交屋前,主張求償應屬無據。
而管線瑕疵、排水不良等部分,法官考量林女自陳售屋前已發現有廚房堵塞情形,而花費4000元自行疏通,客觀上對本件房屋可能存在未完全疏通之情事有預見可能,於交屋前,有再次檢查之義務,因此可歸責於林女,此部分修繕費用共7萬9500元,判林女應賠償,逾此範圍之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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