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女簽了專任約後反悔,拒絕配合原房仲履約帶看。(示意圖/翻攝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莊智勝/台北報導
台北市一名黃姓女子114年2月與某房屋仲介公司簽訂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未料事後黃女欲終止該契約,改為一般銷售契約,並委託其他仲介公司售屋帶看,還一度稱大門鑰匙斷了,並逕自更換門鎖,拒絕配合原仲介履約帶看,因此遭該公司提告違反契約,並請求給付約定服務報酬36萬9000元作為違約金。士林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黃女違約屬實,但違約金過高,應賠償10萬8000元為適當。可上訴。
判決書內容指出,黃女找上該房仲業者委託銷售新北市某區8樓房屋,並於114年2月5日簽訂「不動產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約定銷售額為1230萬元,委託期間至114年8月5日止。詎料黃女事後竟欲終止契約,改為一般銷售契約,並委託其他仲介公司售屋,還拒絕原簽約業者帶看,表示「大門鑰匙斷了」,隨後逕自換鎖、拒絕配合。該仲介公司認為黃女行為已經違反契約,應給付約定服務報酬36萬9000元作為違約金,因此提告求償。
對此,黃女則辯稱,依照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給予30日審閱期限,然簽訂系爭契約前,仲介並未給予她合理審閱期,故契約中關於「專任委託」及「不得自行出售或委託他人」等限制條款應為無效,雙方僅成立「一般委託銷售」,黃女自得同時委託其他仲介業者;且黃女還表示,原房仲業者並無實際促成交易,自不得向她請求服務報酬或違約金,又委託原業者期間,帶看寥寥可數,未積極銷售該屋,顯見業者未盡受任人之忠實履行義務,縱使房仲業者得請求違約金,其價格以實際成交價之3%計算,惟原業者並未促成交易,亦未提出受有何種實質損害之單據,故應酌減違約金。
法官審酌,係爭合約僅4頁、約定條文共20條,內容並非繁雜,且簽署時,黃女為40餘歲且具有正常智識之成年人,亦自承透過該仲介公司購屋,對於契約內容應非無法理解,契約內容中黃女亦載明「了解契約內容,提前簽約」,並在旁親自簽名,可知其應已充足審閱契約條文內容,辯稱契約違反消保法云云,尚非可採。
法官認為,黃女114年4月21日換鎖後,即未將新鑰匙交給原房仲並配合帶看,後又委託其他仲介銷售該屋,並於114年8月完成交易,確實違反契約約定,故該仲介公司請求給付違約金,應屬有據;惟法官考量,原仲介公司居間仲介並未完成,後續自無須再進行簽約、協調稅費、斡旋付款條件、貸款事宜、交屋過戶、點交等種種關於簽約及履約事項,亦減少相當之人事成本、勞務費用等開銷,付出成本尚屬輕微,又契約內約定,若仲介成功得請求實際成交價之3%,然後續是透過其他仲介成交,若仍能取得3%亦有失衡,因此法官認定違約金應酌減為實際成交價之1%為適當,該屋係以1088萬元成交,因此得請求之違約金應為10萬8000元,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為無理由。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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