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鍾翁肇事遭索賠後,將千萬房產贈與配偶。(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莊智勝/新竹報導
新竹一名田姓男子於113年1月10日上午發生車禍,遭鍾姓老翁駕車碰撞重傷,經歷手術、2年修養後仍有嚴重後遺症,須仰賴輪椅才能活動,未料在雙方商討賠償事宜時,鍾翁為逃避賠償責任,竟於113年7月將其名下位於新竹縣、市價逾千萬元的房產以贈與為原因轉移到配偶名下,田男因此提出告訴,請求撤銷贈與。新竹地院法官審理後,判決該筆不動產所有權轉移登記塗銷,回復登記鍾翁所有。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田男車禍發生當天上午騎機車沿新竹縣竹北市興隆路三段向西行駛,經過嘉豐南路二段路口時,駕車的鍾翁未注意左轉號誌尚未亮起即貿然轉彎,當場撞上田男,導致田外傷性胸主動脈剝離、左側股骨頸與骨幹粉碎性骨折、左側脛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左側尺骨骨折、左側氣胸合併血胸、左側第2第3肋骨骨折、脾臟第一度撕裂傷及腎臟挫傷等傷害,雖經手術治療撿回一命,但出院後仍需專人照護,且持續到醫院回診治療,經過2年修養復健,下肢仍無法過度承重,左髖關節也無法恢復正常活動角度,迄今仍無法久站、行走,須仰賴輪椅才能活動,為此受有莫大精神痛苦。
田男控訴,該起車禍經事故鑑定後,認定鍾翁「未依號誌行駛」為肇事主因,田男則無肇事因素,田男也就此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鍾翁賠償他因事故已支出之鉅額醫療、看護、復健、及精神損害費用,共835萬767元;詎料在假扣押程序期間,鍾翁為逃避賠償責任,佯稱有和解意願拖延時間,並於113年7月26日出現脫產行為,將其名下位於新竹縣之房屋,以夫妻贈與原因登記轉移所有權與配偶,後續即不願積極和解賠償。
田男指出,鍾翁投保的第三責任險僅有300萬元,縱加計82萬元存款、以及價值397元股票,亦不足以賠償田男之損害。財產清單資料顯示,鍾翁名下已無任何資產,且鍾自承每月僅有約1萬元之老人年金收入,配偶患有身心障礙,故無力賠償,顯見其將房產贈與配偶之行為,足使鍾翁陷入無資力狀態,致田男之債權有履行不能或困難之情形,因此提告,請求法官撤銷贈與。
對此,鍾翁則辯稱,該房實際上係由配偶及長子出資購買,供配偶老年生活所居,僅是借名登記在他名下,他只是將該不動產返還予實際權利人,難認有何害及田男債權之舉,請求駁回田男之訴。
新竹地院法官考量,鍾翁贈與房產後,名下所餘財產價值與田男求償數額存有相當之差距,且該房為105年8月購買,價格為1035萬,係由鍾翁配偶及長子出資,但法官認定,仍無法排除此為鍾翁與子女共同議定下之買賣價金支出安排,不得據此推論鍾翁配偶為該房真正所有權人,無從認定鍾翁與配偶有借名登記契約關係;而鍾翁轉移登記之行為,已明顯造成其債務履行困難,損及田男債權,因此判處該筆不動產轉移登記塗銷以回復原狀。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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