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莊智勝/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張姓房東114年2月有意將出租的房屋收回,但經口頭告知、寄發存證信函後,租客王女均置之不理、拒絕搬遷,甚至聲稱她已承租該屋超過25年,擁有「優先承購權」。高雄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王女並不符合優先承購權要件,判處王女應搬離,並將該屋返還予張姓房東。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張姓房東主張,她多年前將名下房屋租予王女,但後有意將房屋收回處置,並於114年2月底口頭告知終止租約,同年3月寄發存證信函通知,表明將收回系爭房屋,但王女均不願搬離,因此只好提出告訴,請求王女遷讓返還房屋。
對此,王女則抗辯,稱她已承租該屋超過25年,期間從未積欠過房租,因此她就系爭房屋應有「優先承購權」。王女表示,搬家不容易,張姓房東要求她搬離並不合理,請求法官駁回張女之訴。

▲王女聲稱已承租該屋超過25年,擁有優先承購權,拒絕搬遷。(示意圖/翻攝免費圖庫Pixabay)
高雄地院法官審酌,租賃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而雙方就該屋之租賃並未訂立期限,則張姓房東得隨時終止租約、請求租客搬離;而王女雖辯稱有「優先承購權」,然《土地法》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民法》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而本案僅單純房屋租賃,雙方並非就該屋成立分別共有或公同共有關係,亦非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自無優先承購權可言,因此法官判處王女應搬離並返還房屋。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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